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一超四罰”
道路運輸領域貨運車輛的“超限超載”,主要是指貨運車輛的車貨長度、寬度、高度和車貨總質量超過法規規定限度,導致損壞公路和橋梁設施、威脅行車安全擾亂交通秩序,影響公路的正常使用和行車安全.嚴重超限不僅會直接損害公路和橋梁影響公路安全,還嚴重影響車輛制動性能引發交通事故。由于車輛超限超載運輸與短期運輸成本經濟利益密切相關,道路運輸領域貨運車輛超限治理一直是個難題,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打擊力度是治理的必然。
一、什么是“一超四罰”
“一超四罰”是一項針對超限超載行為的嚴厲處罰制度,具體指對超限超載行為的運輸車輛、駕駛人、運輸企業及承運人(源頭企業)實施的一種追蹤查處機制。
2016年,交通運輸部、工業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交公路發〔2016〕124號)中明確提出了“一超四罰”的工作要求,旨在通過嚴格的處罰措施來遏制超限超載行為,保護公路設施,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二、“一超四罰”的法律依據
上述文件把散見于各法規的相關依據進行了歸納并提出了“一超四罰”工作要求。但在在執行“一超四罰”中具體應如何適用相關法律,不少一線執法人員有一些疑問,下文進行簡要梳理:
(一)《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2011年7月實施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二)《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0 元以下罰。
(三)這二條規定明確了貨運超限運輸車輛的三罰:
1、第一罰-- 貨運車輛;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
2、第二罰-- 貨運車輛駕駛人;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
3、第三罰-- 貨運企業: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在此需注意的是:《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四十九條主要明確第三罰即處罰運輸企業。但承運人(源頭企業)有指使強令車輛駕駛人超限運輸貨物的,也可以適用本條。
(三)《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23年11月修正的《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六條規定:違反本規定,貨運站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這條規定明確了貨運超限運輸車輛的第四罰。
第四罰--源頭企業(貨運站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一超四罰”執法需注意的問題
在執法實務中需注意:要把握判定法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的幾個關鍵因素:
一是對象認定,包括貨運車輛、車輛駕駛人、貨運企業、貨運站經營者;
二是時間范圍,即在1年內進行超限運輸的統計(這個1年內是按照自然年度還是相關證件的審驗年度有一些爭議,各省可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做統一);
三是超限頻率或比率,即貨運車輛在規定時間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此處注意也包含3次),或者貨運企業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
四是執法主體:執法主體在綜合執法改革后,就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綜合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警)。
五是不同處罰的法律依據要準確。
六是要注意和相關部門的聯動協作,如超限超載行為的次數還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警)和其他相關部門(如路政)認定。
七是要注意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行為每次都是可罰的。
四“一超四罰”實務問題
就“一超四罰”具體操作問題,有的省份已出臺了細致的辦法加以規范。如河南省出臺了《河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辦法(試行)》,江蘇省出臺《江蘇省貨運車輛超限超載“一超四罰”實施細則》,云南省也以文件形式就“一超四罰”實務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和明確,本文歸納如下:
(一)關于吊銷其車輛營運證的法律適用,是經營業戶還是經營企業問題。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車輛營運證。”法條所稱“車輛營運證”即許可機關向獲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貨運企業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的《道路運輸證》,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從屬事項,是對具體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資格的獨立認證,可以被單獨吊銷,處罰對象是《道路運輸證》載明的經營業戶而非經營企業。實施“吊銷車輛營運證”處罰時,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執法機構抄告核發《道路運輸證》的機關注銷相關證件。
(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從事營運性運輸。”規定的“停止從事營運性運輸”是否屬于行政處罰中“限制從業”?
法條關于對貨運車輛駕駛人、道路運輸企業“責令停止從 事營業性運輸”“責令停業整頓”的規定,屬于“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三)《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機構責令道路運輸企業停業整頓。”責令停業整頓具體期限如何確定。
各省有辦法或者規定的依照本省辦法或者規定執行。尚未出臺規范實施“一超四罰”辦法或者規定的,執法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關于“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 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規定,合理確定“停止從事營業性運輸”和“停業整頓”期限,審慎實施此類處罰。道路運輸經營企業同時具備客運、普通貨運、危險貨運等多種運輸經營許可的,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做出“責令停業整頓”的處罰應當明確停業整頓限于普通貨運經營活動。
總之,執法機構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開展執法活動,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程序規定》落實好聽證、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集體討論等程序規定,嚴格規范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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