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畢業季
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
一定要小心這些“陷阱”!
一
只簽“試用期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簽訂了“試用期勞動合同”,則應認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
二
試用期期限超過法定期限
一些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限過長,如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卻長達6個月。
對于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三
試用期工資低于法定標準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節省成本,常常不給試用期的職工發工資或發很低的工資。
對于試用期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四
交抵押物
部分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會要求勞動者把自己的一些證件,如身份證、畢業證、財物等作為抵押,之后才能上班。在勞動者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就以種種理由拖延或者不還抵押物。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如果遇到這樣的單位,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五
只給勞動合同復印件
部分用人單位為規避責任,在簽訂勞動合同后不主動將本應由勞動者持有的那份交予勞動者,或將勞動合同復印件交予勞動者,而不交予原件。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手中沒有勞動合同原件,有可能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帶來維權難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后,勞動者應及時向用人單位索要應由自己持有的勞動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
來源:四川人社
編輯:徐倩
初審:政策法規科
責編:李丁麗莉
審核:佘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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