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媳離婚后獲得房產
前公公卻住下不走
簽了協議仍難解紛爭
講了情分卻換不來體面
兒媳與前公公
因“麻將桌”鬧上法庭
因感情破裂,傅某與丈夫于2019年8月協議離婚,二人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歸妻子傅某單獨所有。兩日后,傅某與其前夫的父親廖某某簽訂《居住協議書》,同意讓廖某某在該房屋居住。
后雙方因廖某某在案涉房屋內擺放多張麻將桌而發生糾紛。二人多次協商未果后,傅某于2024年6月將廖某某訴至四川省成都市雙流區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搬離。該案受理后,廖某某提出反訴,要求法院為自己設立“永久居住權”。
法院:
酌情為廖某某設立5年居住權
法院經審理查明,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三條,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的,可以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除外。本案應當適用這一規定。
本案中,傅某與廖某某簽訂的《居住協議書》表明,傅某是自愿將其所有的房屋提供給廖某某居住。該《居住協議書》系雙方對房屋管理與使用作出的具體安排,并未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且系雙方真實意思表達,符合民法典關于居住權設立的形式要件和立法精神。故廖某某應當享有居住權。
目前,我國法律并無“永久居住權”的規定,結合傅某與廖某某兒子已離婚的事實等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為其設立5年居住權。綜上,法院依法判定廖某某對傅某所屬房屋享有5年居住權(自辦理居住權登記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
設定合理居住時限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布實施,首次對“居住權”進行了界定,依法賦予了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但在司法實踐中,民法典的時間效力問題常常成為判案梗阻。如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簽訂《居住協議書》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能否將民法典作為設立居住權的法律依據成為審理關鍵點。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明確了民法典的適用原則。本案依據此規定,緊緊抓住“未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的核心要義,確定了當事人設立居住權的合法性。至于本案當事人提出的“永久居住權”,在我國法律上并無規定。因此法院需根據當事人實際情況,設定合理居住時限。
來 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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