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西高院消息,男子釣魚觸碰高壓線身亡家屬索賠百萬,法院判供電公司賠償21萬余元。該消息在網絡引發熱議。
案情回顧
2023年10月1日15時許,廣西馬山縣周鹿鎮某村的甘某與同屯的村民相約到魚塘釣魚。甘某的魚竿被咬鉤后,卻被水中的魚兒扯向了魚塘中。甘某見狀,立即沿魚塘壩堤走向對岸,試圖取回魚竿。然而,就在他拿起魚竿的瞬間,魚突然脫鉤,甘某因失去平衡摔倒,手中的魚竿不慎觸碰到了正上方的10KV高壓線,觸電倒地。
一同釣魚的三位村民見狀,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然而,盡管醫護人員全力搶救,甘某還是因傷勢過重,不幸離世。
甘某的家屬們無法接受這一事實,認為供電公司作為高壓線的經營者、管理者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將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093384元。
供電公司則辯稱,公司已在受害人發生觸電區域設置有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盡到了巡視維護的義務。本案事故的發生是因受害人的重大過錯造成的,應當由受害人自行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馬山縣法院在審理此案過程中,首先確認涉案高壓線離地面的高度是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經測量,涉案事故地點的該段架空線路導線與地面的垂直距離為4.85米,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且該區域應屬交通困難地區,不屬于居民區和非居民區。
關于本案侵權責任如何劃分的問題,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被告供電公司作為涉案高壓輸電線路的經營者,雖不能證明受害人甘某觸電死亡是因其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但已盡到了充分的警示和巡視維護義務。
而受害人甘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在高壓電線下釣魚的危險性,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
因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供電公司承擔本案次要民事責任(20%),受害人甘某自行承擔主要責任(80%)。據此,法院在依法確認原告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經濟損失基礎上,根據上述劃分的責任比例,最終判決被告供電公司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18676元。
(來源:廣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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