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依照《公司法》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和履行股東義務,獲取公司分紅。實務中有些股東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付出一定勞務,那股東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嗎?股東可以勞動者身份向公司主張自身權益嗎?
一、勞動關系認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如沒有訂立勞動合同,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一方面要審查雙方的主體資格,比如家政服務人員與個人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比如個體工匠與學徒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另一方面要透過表象進行實質審查,雙方是否存在人身和經濟的從屬性,是否接受公司的管理。
在勞動關系確認糾紛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負有舉證責任,充分有效的證據有利于法院深入審查雙方實際情況,更有利于實現自己的主張。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股東勞務行為的雙屬性
實務中,股東與出資公司之間普遍不訂立勞動合同,默認為“老板”或“合伙人”,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自愿付出勞務或服務的行為很常見,這種行為具有“管理”和“勞動”的雙重屬性,容易混淆,股東提供勞務只是表象,不能片面地以股東付出勞務就認定勞動關系,還要進一步進行實質審查,確認公司與股東之間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該勞務行為是股東基于營利分紅目的而無償付出還是股東基于公司內部管理規定和崗位職責而從事的工作內容。
三、股東勞務行為的實質審查
股東請求確認勞動關系,關鍵在于股東與出資公司之間是否具有從屬性,是否存在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如股東可以自行決定工作時間(不受考勤管理)、工作內容(沒有定崗定編),只有分紅收益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等等情形,一般視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如股東接受公司管理,存在指派工作任務,打卡考勤,每月發放工資,繳納社保,考核績效、填寫工作匯報等情形,則更容易被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四、股東同時任職法人、董事、監事、高管等職務
如果股東在公司里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職務,工作報酬應當依據公司法規定履行法定程序,有的身兼多職按照在公司的實際在崗職務發放報酬,有的基于委托關系發放報酬或津貼,都留有相關書面記錄。
實務中,股東還可以舉證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等公司內部治理文件進一步強化自己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23年修訂版)第五十九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七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本法第七十五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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