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幫他人購買毒品,并從中牟利的刑事案件。
董某與陳某系朋友關系。2020年6月,陳某委托董某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并通過微信向董某轉賬550元。董某收款后找到上家(身份不明)購買毒品并支付450元。隨后,上家將少量甲基苯丙胺粉末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劑放置在指定地點,由董某自取。后董某將毒品交付給陳某,兩人同場吸食了該毒品。除去路費,董某從該筆毒品交易中獲利80元。
△毒品示意圖。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定,為他人購買甲基苯丙胺并從中獲利,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對董某的違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鑒于董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最終,法院根據董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處董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朋友之間幫忙購物本屬正常往來,但若涉及毒品且從中獲利,該行為的法律性質將發生本質變化。任何形式的毒品交易都是法律嚴懲的對象,為他人購買毒品,客觀上促成了毒品的流通,存在毒品擴散風險,極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將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瀟湘晨報綜合岳麓區人民法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