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生禁駕
終生禁駕是一項嚴厲的行政處罰,意味著駕駛人“終生不得重新考取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能駕駛機動車”。一經處罰后,駕駛人信息將錄入全國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被鎖定為終生禁駕的駕駛人無論在省內還是省外都無法再考取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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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試法,必受嚴懲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無視酒駕禁令,最終釀成大禍。
2024年11月16日01時36分,郭某駕駛魯HM***W小型普通客車,在濟寧市太白樓東路如意大橋橋上由西向東行駛時,與同向行駛的寇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寇某某及乘車人劉某某受傷,后劉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兩車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濟寧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郭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6.98mg/100ml。
經調查,郭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以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郭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023年05月05日21時許,胡某某駕駛皖HN***6(臨時牌照)小型普通客車,沿梁山縣342國道由東向西行駛至242省道交叉路口西,與行人郭某某發生碰撞,致郭某某受傷后經搶救無效于2023年5月12日死亡及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胡某某駕車逃逸。
經調查,胡某某駕駛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駕車逃逸,致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山東省梁山縣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濟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胡某某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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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濟寧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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