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戀愛中的男女雙方存在密切資金往來的現象非常普遍,且涉及的金額也越來越大,但由此導致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網友咨詢:
戀愛中的大額轉賬能否認定為彩禮?
陳飛律師解答: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
在我國傳統婚俗習慣中,男女雙方經過戀愛確定彼此心意后,男方往往通過給付女方財物表達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通俗來說即“彩禮”。彩禮的給付都是以結婚為目的,當一方舉證證實轉賬確為彩禮時,依據法律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應當予以返還。
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 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陳飛律師補充:
如果雙方具有借貸的合意,并已實際支付,那么即便是在戀愛期間,雙方在法律上也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基于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出借人要求返還借款的,借款人都應當予以返還。如果轉賬中,還存在“520元、1314元、131.4元”等諧音與情侶之間示愛語言高度一致的數額,應視為戀人之間的示愛贈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陳飛律師
安徽文法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畢業于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2014年始在安徽文法律師事務所工作,盡己所能幫助需要幫助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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