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網友咨詢:
公司與員工補簽了勞動合同,還需支付二倍工資嗎?
方少秋律師解答: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開始至第十二月止賠償雙倍工資。“二倍工資”最多只有11個月,其余月份按照正常工資發放。公司與員工補簽了勞動合同的,事后的補簽行為不視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行為的追認、亦不視為對獲得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二倍工資權利的放棄,用人單位不能免責,還需支付二倍工資。
方少秋律師補充: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方少秋律師
福建耀閩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專業處理刑事案件、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各類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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