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粉絲在我發表的《審查火災事故認定書證據效力的八個方面》一文留言“是不是火災事故調查權已經交出去了”。還有粉絲私信“曹律師,聊點三定吧”。我也注意到,近期坊間流傳省以下“三定”將定,考慮到這兩個問題有關聯,我就放在一起聊聊:
回顧消防法修訂歷程,部分火災調查權力早已失去
2008年10月28日,修訂《消防法》,將原先“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的規定修改為“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可見,早在十七年前,國家便已經收回了或者主管部門放棄了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等職權。補充一點,嚴格來講,依法當下的消防救援機構只是調查火災原因,認定火災原因則失去了法律依據(認定偏于主觀推測)。因此,現在所謂的火災調查權是不完整的。
十年之后雖然嘗試挽回,只是當時已惘然
2019年10月,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作出《開展火災延伸調查強化追責整改的指導意見》,提出:消防救援機構組織開展火災延伸調查,查實有關單位和個人違法違規行為和問題,分析厘清火災事故各方責任,以及應綜合運用行政、刑事等處罰手段嚴肅問責,試圖挽回查處火災事故責任的權力。但因該《意見》只是一份內部文件,并且與消防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沖突,違背“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原則,無力改變現狀至今。
注:盡管個別地方根據該《意見》出臺了一些有關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地方規定,但因存在上述硬傷,其制定依據的合法性缺失,一旦經歷行政訴訟程序中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結局難以樂觀。
《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首次頒布,規定了“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在國務院493號令的加持下,成為各類事故調查以及追責問責的主要依據。生產經營性火災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調查的實踐表明,一部分火災事故調查權力已經不再屬于消防救援機構。這種現象曾引起情緒躁動。
不會交出去
對于消防救援機構僅剩的調查火災原因和統計火災損失的權力,大可不必擔心會失去。保留的這兩項實質是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若是小火,難度大爭議多,干起來費力不討好,沒有人會要;若是較大以上或者有影響的火災,消防救援機構多作為技術組成員,在事故調查組領導下配合順暢,一般也不會有人尋求丟了幫手。因此,從現狀看,即便愿意交出去,也未必有人接手。
關于職能、內設機構和編制
雖然省以下三定方案內容尚未公布,但是根據相關法規和政策也能得出合理判斷。按照《國家消防救援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第五條和第八條,國家消防救援局具有組織指導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職責,內設的消防監督司具體承擔組織指導火災事故原因調查和統計火災損失等有關工作。我認為,即便省以下“三定”表述有異,但應當與該《規定》保持一致:
職能。如上所述,仍要承擔調查火災原因和統計火災損失的職責。對于火災調查的沒落,我曾發表多篇文章探討,此文不再贅述。
機構。國家局沒有設置火災調查司,與此相應,省以下機構絕不可能單獨設立,即便現有專門處室也會削減。大力推行的全員火調相當于全民皆兵,弱化專業分工,增強一人多能的兼容性,從此角度看火災調查獨立于其他業務工作便不具有必要性,由消防監督業務處室進行組織指導恰好。
編制。消防救援機構實行雙重管理體制,其人員編制獨立于地方,3年內編制精簡5%、職級對應公務員等是大勢,無需多言。
消防改制七年有余,仍懷有越改越好期盼的人少了。現在都在想什么呢?收入高一點,加班少一點,假期長一點,優待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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