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19年6月1日晚,李某新酒后駕車在村牌樓處撞倒同村村民呂某某,隨后二次碾壓致其死亡。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78.2mg/100ml。案發次日,李某新主動投案,其親屬賠償被害人家庭85萬元并獲諒解。但法院審理發現,李某新雖承認撞人事實,卻對主觀故意反復辯解:先稱“醉酒失憶”“車輛失控”,后改口“本想撞喬某某卻認錯人”。
北京市兩級法院均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針對自首爭議,法院指出:成立自首需同時滿足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李某新雖投案,卻否認殺人故意:前兩次辯解規避主觀故意,第三次“撞錯人”說法屬“先證后供”,即在證據確鑿后才被動供述,本質仍是否定故意殺人罪的核心主觀要件。因此,其辯解導致未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自首不成立。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李某新故意殺人案,編號2023-04-1-177-020)
二、為何主觀心態辯解會阻斷自首認定?
核心爭議:被告人承認客觀行為(撞人、碾壓),但將故意辯解為過失或意外,能否成立“如實供述”?法院的裁判要旨給出了明確答案:不能。其法理邏輯可從兩層展開:
(一)犯罪構成是“主客觀統一體”,缺一不可
我國刑法中的自首制度要求供述“主要犯罪事實”,而犯罪事實由客觀行為與主觀心態共同構成。以故意殺人罪為例,《刑法》第232條的構成要件明確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若被告人僅承認駕車撞人,卻聲稱“不是故意”,實則否定了故意殺人罪的成立基礎——相當于只承認了交通肇事的行為外殼,抽離了犯罪的核心靈魂。
本案判決一針見血地指出:“犯罪主觀心態屬于主要犯罪事實”。李某新將故意辯解為醉酒失控或對象錯誤,本質是試圖將罪名從故意殺人“降格”為過失致人死亡或交通肇事。這種對主觀要件的否定,直接瓦解了司法機關對其犯罪性質的準確認定。若允許此類辯解成立自首,無異于鼓勵被告人通過技術性認罪規避重罪責罰,違背自首制度“鼓勵悔罪、節約司法資源”的立法初衷。
(二)主觀心態辯解 ≠ 行為性質辯解
常有觀點混淆“對主觀心態的辯解”與“對行為性質的辯解”,認為二者均不影響自首認定。但本案裁判要旨對此劃清了界限:
行為性質辯解,如“我這是正當防衛,不是故意殺人”,屬于法律適用層面的爭議。被告人已承認客觀事實,僅對法律定性提出異議,不影響自首成立。
主觀心態辯解,如“我不是故意撞人,是車失控了”,則是對犯罪構成事實的篡改。它直接動搖了故意殺人罪中“故意”要件的成立,屬于對關鍵事實的虛假陳述。
用一個比喻:前者是承認“我開槍打中了人”,但主張“開槍合法”(法律評價問題);后者則是說“槍是自己走火的”(事實層面說謊)。李某新的三次辯解均屬于后者——他通過否認故意,企圖將“故意殺人”重構為“意外事件”或“對象錯誤”,本質是虛構另一套犯罪事實。這種辯解已超出合理辯護范疇,屬于對核心事實的回避。
李某新案彰顯了司法實踐對自首實質要件的嚴格把握,自首的“如實供述”絕非“部分認罪”的文字游戲。尤其對于故意殺人等重罪,主觀故意是量刑的核心依據。若允許被告人以賠償、投案為籌碼,卻回避主觀惡性的供述,將嚴重削弱刑法的威懾力與公正性。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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