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本案中,被告人顧某遠系被害人顧某和(其父)的次子。被害人顧某和長期對其妻子、顧某遠的母親趙某杰實施家庭暴力。2020年1月30日早晨,顧某和再次無故謾罵、毆打趙某杰,顧某遠與父親理論時發生爭執廝打,后經村干部調解,顧某遠被迫向父親下跪道歉。當日下午,顧某和又辱罵顧某遠,結合其長期家暴母親的行為,顧某遠產生殺父之念,遂返回住處取尖刀,連續刺擊顧某和左胸、左肋、右腿等部位,致其因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后,顧某遠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顧某遠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考量以下關鍵因素:其一,顧某遠具有自首情節(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二,被害人顧某和長期對顧某遠母親實施家庭暴力,案發當日多次挑釁(先毆打妻子,后辱罵兒子),對激化矛盾、引發案件存在明顯過錯;其三,顧某遠認罪認罰;其四,其家屬表示諒解且其平日表現良好。綜合上述法定及酌定從寬情節,法院采納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及辯護人意見,依法對顧某遠予以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裁判要旨明確:因被害人長期對被告人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并存在過錯而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應與普通故意殺人案件區別對待。在量刑時,需充分考量被害人過錯、被告人自首、認罪認罰、家庭背景及社會評價等情節,依法從寬處理。同時強調,法律既禁止家庭暴力,也禁止公民以暴制暴,被告人行為仍構成犯罪并應受法律制裁及道德譴責。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04-1-177-021,題目:顧某遠故意殺人案——家庭成員間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故意殺人案的處理)
二、法理分析:被害人過錯與家庭暴力背景下的量刑衡平
本案的裁判結果及說理,深刻體現了刑法在懲治犯罪與實現個案正義之間的艱難平衡,特別是當案件發生于長期存在家庭暴力的特殊家庭關系之中。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結合此案,對其中蘊含的法理作出如下評析:
1. 被害人過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的核心地位
我國刑法雖未將“被害人過錯”明文列為法定量刑情節,但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指導意見及司法實踐長期將其視為重要的酌定從寬處罰情節。本案判決書明確指出被害人顧某和“對引發案件存在過錯”,并據此作為從輕處罰的重要依據,完全符合刑法理論與司法政策。被害人過錯的核心在于其先行不當行為對誘發或激化犯罪具有直接因果關系。具體到本案:
顧某和長期對妻子(被告人母親)實施家暴,為本案埋下深刻的怨恨根源,制造了持續緊張的家庭氛圍。案發當日,顧某和先無故毆打妻子,經調解后不僅未收斂,反而再次辱罵兒子顧某遠及其母親,行為具有明顯的挑釁性和對矛盾的激化作用。這種“長期積怨+即時挑釁”的模式,顯著降低了被告人行為的可譴責性。法院將此認定為被害人過錯,并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量,體現了對案件背景的全面審視和對“事出有因”的合理評價,避免了機械適用法律導致的量刑畸重。
2. 自首、認罪認罰制度的價值彰顯
顧某遠在作案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法定從寬情節——自首(《刑法》第67條)。同時,其在檢察機關階段認罪認罰,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求。這兩項情節的疊加,不僅體現了被告人認罪悔罪的態度,降低了訴訟成本,也反映了其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意愿。法院依法對此予以確認并從寬處罰,是對鼓勵犯罪人悔過自新、節約司法資源這一立法目的和司法政策的積極貫徹。張萬軍教授指出,在嚴重暴力犯罪中,自首和認罪認罰往往成為能否在法定刑幅度內獲得較大從寬空間的關鍵。
3. “情節較輕”的審慎把握與本案的量刑邏輯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決十年有期徒刑,處于“情節較輕”幅度的上限,但并未直接認定本案屬于“情節較輕”的故意殺人。這反映了法院的審慎態度:
法院認為,盡管被害人有過錯,但顧某和長期家暴其妻“并未受嚴重傷害,暴力程度不是很高”,顧某遠直接采取剝奪其父生命的極端手段,其行為性質依然極其嚴重。這提示我們,被害人過錯并非必然導致案件整體被評價為“情節較輕”,還需結合暴力程度、緊迫性、防衛必要性等因素綜合判斷。張萬軍律師特別強調,本案與遭受即時、嚴重人身威脅而實施的防衛或反擊行為存在本質區別,顧某遠的行為更接近“蓄意報復”。
在排除“情節較輕”的前提下,法院能頂格適用最低刑,正是基于對被害人顯著過錯、自首、認罪認罰、家屬諒解、平時表現等多項從寬情節進行疊加評價的結果。這體現了在法定刑框架內,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實現刑罰個別化、追求量刑公正的努力。將十年徒刑理解為是多重從寬情節共同作用下的“從輕處罰結果”而非“情節較輕的適用”,更符合判決本意。
本案判決并非冷冰冰的法條套用,而是充分考量了案件的特殊性(家庭成員間因長期家暴引發)、被告人的境遇、以及村民的聯名請求。法院在嚴格依法認定犯罪性質的前提下,通過充分挖掘和運用各種法定、酌定從寬情節,最終選擇在法定最低刑的起點量刑。這種處理方式,既堅守了“殺人償命”的傳統正義觀在當代法治語境下的底線,又融入了對“孝子激憤殺暴父”這一特殊情境下人性弱點的理解與憐憫,體現了司法裁判在天理、國法、人情之間尋求最佳平衡點的智慧。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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