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1998年4月,江西修水縣全豐派出所所長張某某、副指導員胡某某在處理一起拐賣少女嫌疑案件時,對嫌疑人余某某采取留置措施。在法定24小時留置期滿后,二人未辦理延期手續,也未向縣公安局匯報,繼續將余某某關押在條件簡陋的留置室。期間,張某某安排胡某某一同外出就餐,導致留置室無人看守,余某某趁此間隙自縊身亡。事后查明,余某某確屬無辜公民。
本案歷經三次裁判:一審認定張某某、胡某某構成玩忽職守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二審以“無明文規定需專人看守留置人員”為由改判無罪;再審撤銷無罪判決,認定張某某構成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胡某某情節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
張某某作為所長,違規超期留置且未保障基本生存條件,更在關鍵時段撤走看守,直接導致無辜公民死亡,屬于《刑法》第397條規定的“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胡某某雖參與辦案,但履行了部分職責,主觀過錯程度顯著較輕。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張某某、胡某某玩忽職守案”,入庫編號:2023-16-1-417-001)
二、法理分析:玩忽職守罪的邊界與責任分層
根據《刑法》第397條,玩忽職守罪需同時具備“未正確履職”與“造成重大損失”兩個要件。本案中,江西省高院將余某某死亡結果定性為“重大損失”:
公權力機關本應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卻因失職導致無辜者喪生,直接侵害公民生命權這一最高法益;超期留置、未解決御寒問題、撤離看守三者疊加,顯著提升自殺風險,符合相當因果關系理論;若按規定轉押至看守所或留人值守,死亡結果大概率可避免,凸顯失職行為的可責性。
值得關注的是,本案否定“無明文規定即無責”的邏輯。盡管當時規章未細化“留置期間需專人看守”,但基于人民警察的法定救助義務(《警察法》第21條)及對限制自由人員的生命保障責任,張某某未安排值守顯然違反職業核心要求。
2019年《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已明確要求留置期間“專人看管、實時監控”,正是汲取此類教訓的制度回應。執法者須時刻銘記:程序正義不是繁文縟節,而是防止權力失控、守護公民生命的基本防線。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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