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本案涉及多層級藥品非法交易鏈條。核心事實分兩部分:其一,被告人解某某、梁某、解某多次從無資質的張某某處購買“新康泰克”膠囊(含鹽酸偽麻黃堿成分),雇傭人員拆解膠囊提取粉末后裝入塑料袋販賣,涉案鹽酸偽麻黃堿總量達12.6萬克,非法獲利300余萬元。其二,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違反國家藥品專營規定,非法倒賣完整包裝的“新康泰克”膠囊,其中張某某銷售700余箱,非法經營額137萬余元;田某某、王某某通過冒用公司名義跨省購銷,非法經營額分別為105萬余元、63萬余元。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243號刑事判決:一、被告人解某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150萬元。二、被告人梁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人民幣200萬元。三、被告人解某犯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四、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罰金人民幣30萬元。五、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六、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被告人解某某、梁某、解某違反國家法律規定,非法買賣制造毒品的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且解某某、梁某非法買賣數量大。被告人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鑒于解某某、梁某、解某、張某某、田某某、王某某能夠坦白犯罪事實,且田某某、王某某能夠積極繳納罰金,均予以從輕處罰。對于解某某辯護人提出的關于對起訴書認定解某某的犯罪數額及認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量大有異議,并建議判處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好適用緩刑的意見;梁某辯護人提出的關于其系從犯,有未遂情節,建議法庭對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意見;解某辯護人提出的關于其系從犯的意見;張某某辯護人提出的關于起訴書指控其銷售新康泰克的數量應為577箱,建議法庭對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意見;田某某辯護人提出的關于起訴書指控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銷售給張某某的新康泰克的數量應為250箱的意見;經查: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均不予采納。對于辯護人提出的其他意見,均予以采納。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不同作用及悔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解某某等非法買賣制毒物品、張某某等非法經營案》,入庫編號:2023-06-1-360-001)
二、法理分析:拆解行為如何改變法律定性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于:同樣交易含麻黃堿的藥品,為何拆解粉末者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而販賣整藥者定非法經營罪?這需從行為本質與法律要件切入。
(一)物理拆解使“藥品”轉化為“制毒物品”
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如新康泰克)具有雙重屬性:作為成品藥,受藥品管理法規約束;但其中的麻黃堿類物質本身是《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列管的制毒原料。法院裁判要旨指出:“將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拆解成粉末進行買賣的,應當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責任”。膠囊被拆解后,原有的“藥品”屬性因脫離法定劑型而消滅,剩余的粉末實質是提純的麻黃堿混合物,已脫離藥品用途范疇。鹽酸偽麻黃堿粉末不具備合法民用價值,其交易場景(非醫療渠道、隱蔽包裝)與高純度特征,足以推定行為人明知其作為制毒原料的非法流向。符合《刑法》第350條“非法買賣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的客觀要件。
(二)用途目的是區分兩罪的關鍵門檻
對未拆解的整藥交易為何不定制毒物品罪?裁判要旨明確:“非法買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在案沒有證據證明系用于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的,一般不應認定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這體現了刑法中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
復方制劑本身是合法藥品,零售藥店憑處方可銷售。若行為人僅是違規購銷整藥(如無資質跨省倒賣),其主觀上可能僅為牟取藥品差價,無證據證明其明知買家用于制毒時,不能推定其具有制毒物品犯罪的故意。
對于違反專營、專賣規定的藥品交易,《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作為兜底條款,能有效規制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張某某等三人未參與拆解,檢察院亦未舉證其知曉解某某團伙的制毒用途,故以非法經營罪定性更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三、實務啟示:從“形式合法”到“實質危害”的司法審查
本案判決對類案辦理具有重要指引意義,凸顯司法機關對涉麻藥品案件穿透式審查的思維轉變——即不局限于交易標的的表象,而深入分析行為對法益的實際侵害。
(一)拆解行為直接沖擊毒品管控秩序
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保護的法益是國家毒品管制制度。解某某團伙通過工業化拆解(雇傭家政公司分裝粉末),將受監管的藥品大規模轉化為不受監管的制毒原料,實質架空了國家對麻黃堿流通的審批流程。其行為與直接買賣麻黃堿原料無異,危害性遠超普通藥品違規經營。法院根據查獲的粉末數量(含麻黃堿12.6萬克,可提煉冰毒數公斤)認定“數量大”,并判處重刑,彰顯了對毒品源頭犯罪的嚴厲打擊。
(二)辯護意見的駁回體現證據裁判規則
各被告人辯護人曾提出犯罪數額異議、主從犯劃分等意見,但法院均以“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駁回。例如:解某某辯稱犯罪數額過高,但法院依據扣押藥品鑒定含量精確計算;梁某辯稱有未遂情節,但已向李某交付200袋粉末,交易實際完成;張某某辯稱銷售數量應為577箱,但書證顯示其累計供貨700余箱。
這提示律師在類案辯護中,需依托客觀證據構建邏輯,單純質疑指控數量而無反證難以被采納。
(三)司法解釋的精準適用
裁判援引《兩高一部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案件意見》第1條第3、4款,明確將“拆解麻黃堿類復方制劑提取原料”直接定義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行為,無需證明下游制毒結果。第6條第2款則規定對非法經營整藥者,需綜合數量、次數認定“情節嚴重”。本案中,張某某等人經營數額均超50萬元(遠高于非法經營罪入罪標準),量刑符合司法解釋指引。
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擅長重大、疑難、復雜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與代理,成功辦理一系列重大有影響力的職務犯罪、經濟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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