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利用
找工作難、高薪誘惑等心理
作為切入口騙取大家兜里的錢款
近日
閩清縣檢察院辦理一件求職類詐騙案
2020年,被告人劉某與被害人張某同在四川省成都市某電子工廠打工期間,結識并稱為好友。后因工廠收益不佳,二人各自返回原籍發展。
2021年4月,無業且經濟拮據的劉某,意圖賺取快錢,遂將目標鎖定為張某,劉某認為張某身處外省(劉某在福建省閩清縣,張某在遼寧省),即使案發,兩地相距遙遠,追究起來較為麻煩,張某很可能放棄追究。基于此僥幸心理,劉某虛構某中介公司招工信息,對張某實施詐騙。
當時,待業在家的張某,聽聞劉某有招工渠道,頗感興趣。劉某隨即利用兩個社交賬號與張某交流:一個是他本人與張某原本互加的社交賬號;另一個是他新注冊,昵稱為“某客服雨欣”的社交賬號,專門用來冒充某中介公司客服。劉某將“客服雨欣”推薦給張某,謊稱其為中介公司人員,并讓張某添加其為好友。劉某通過這兩個賬號一唱一和,騙取張某信任,稱可為其介紹某電子廠工作。張某信以為真,按照劉某指示支付了1500元的“體檢費”。
得手后,劉某又謊稱介紹赴香港工作,可獲得更高薪酬。張某再次上當,陸續向劉某支付了保證金、服務費、機票費、港澳通行證辦理費及護照辦理費等“介紹費”,共計人民幣44100元。當劉某得知張某已無積蓄后,便通知其在家等待。
數日后,張某詢問進展,劉某以“手續未辦好”或“領導不在 ” 等借口拖延。最終不再回復張某信息。
此時,張某仍未意識到被騙,僅以“未能成功介紹工作”為由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劉某退還體檢款等款項。法院審理過程中,發現張某匯款給“中介客服”的收款人,實際也是劉某,認為此案可能涉嫌刑事詐騙罪, 遂將案件移送至福建省閩清縣公安局立案偵查。案件經偵查、提起公訴后,閩清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
(一)熟人作案。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和被害人張某于2020年因在一家電子廠打工而互相成為好友,劉某因待業在家,急需收入,為非法獲利,就利用張某對其的信任實施詐騙;
(二)詐騙行為的特征。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同時使用兩個微信號,即本人的微信賬號和假冒某中介公司的客服與被害人張某聯系,兩個賬號互相配合取得張某的信任以騙取被害人的錢款;
(三)被害人深陷騙局不自知。本案中被害人張某并未意識到被詐騙,而是因未成功介紹工作委托律師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后經法院審查發現本案涉嫌刑事詐騙而移送公安局進行立案偵查,從而案發。
熟人詐騙,往往比陌生人詐騙更難防范,當我們面對“熟人”提出的生意合作、轉賬匯款等金錢相關的建議時,要保持理性,提高防范意識,保護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供稿 | 黃巧仙
編輯 | 吳敏
閩清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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