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客運合同是運輸合同的一種。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網友咨詢:
乘客車時不幸被行李砸傷,賠償責任該誰承擔?
徐永強律師解答:
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在運輸過程中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損、滅失,承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徐永強律師補充:
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實名制客運合同的旅客丟失客票的,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于承運人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于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徐永強律師
從2007年4月開始正式執業,現任四川坤宏律師事務所主任、樂山市律師協會副會長、樂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四川省律師協會律所發展與改革委員會副主任,樂山市優秀律師。共辦理各類案件10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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