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張盼
通訊員 任浩博
當私家車變成網約車后,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究竟如何賠付呢?2025年,極目新聞記者獲悉,天門法院曾審理過一起案件,當事人駕駛車輛與人碰撞,由于當時未處于運營期,最終由保險公司賠付。
2023年某天,郭某駕駛小轎車在道路上行駛時與高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高某受傷。高某受傷后在醫院住院治療50多天,花費醫療費2.5萬余元。高某出院后經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經交警部門認定,高某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郭某應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2025年2月,高某將郭某及保險公司訴至天門法院,請求判令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4.7萬余元。
審理過程中,保險公司辯稱,經調查,郭某將案涉車輛用于網約車經營,改變了車輛使用性質,且簽訂保險合同時,公司將車輛不得用于網約車經營這一免責條款單獨列明,郭某亦簽名認可,故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在商業險范圍內不予賠償。
郭某辯稱,其車輛雖然在網約車平臺進行了注冊,但其并未經常作為網約車使用,主要是家庭自用,且事故發生時其沒有運營,故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內也應當賠償。
天門法院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郭某駕駛案涉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行為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郭某購買的是非營運性商業險,郭某與保險公司關于車輛不得從事網約車經營這一特別約定是合法有效的。鑒于網約車業務的特殊性,被保險車輛在不同使用狀態下可能導致不同的賠償結果。保險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應當考慮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的狀態,不能僅以被保險車輛曾經從事過網約車經營即徑行認定車輛使用性質改變或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該起事故雖然最終由保險公司賠償,但還是為廣大網約車司機們敲響了警鐘。在此提醒廣大車主,如果準備將私家車專門用于網約車經營,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及時、如實向保險公司申報運營性質變更情況,并足額繳納相應保費。切勿心存僥幸,而引發難以承受的后果。
(通訊員供圖)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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