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畢業季,他們或早就拿著offer,或心懷忐忑,還在找工作的路上。
近日 ,一個崗位為桂林市平樂縣同安鎮便民服務中心的政審名單公示,讓一起發生于半年前的校園虐貓事件重新進入公眾視野。當華中農業大學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的蘇某某,以考生身份出現在事業單位招聘考察名單中時,輿論場瞬間被點燃。這場爭議的特殊性在于,它既非簡單的道德譴責,也非純粹的制度探討,而是將社會對大學生“過錯者改過自新”的復雜態度,赤裸裸地攤開在陽光之下。(源自大皖新聞、胡錫進自媒體賬號等)
胡錫進提出的“給機會”論如同投入湖心的石子,激起的漣漪遠超預期。支持者高舉“浪子回頭金不換”的古訓,認為大學生犯錯不該被終身貼上標簽;反對者則以“虐貓行為折射心理扭曲”為由,擔憂潛在風險。這種撕裂背后,實質是社會對大學生錯誤行為懲戒邊界的深層困惑。我們需要追問:當大學生為錯誤付出代價后,社會是否應當為其保留回歸正常生活的通道?這種通道的開啟,又該以何種方式守護公共利益?
去年12月,華中農業大學給了該生處分通報:2024年10月至11月間,五次將人用藥物投喂流浪貓。這個細節值得玩味——大學生投喂對象是流浪貓而非寵物貓,藥物選擇是人用而非烈性毒藥,行為持續月余卻未升級。這些特征既無法為其虐殺行為開脫,卻也暗示著該生或許存在某種扭曲的“救助”幻覺。華農給予的嚴重警告處分,已然完成對其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但當這份記錄跨越校園,成為社會招聘的參考坐標時,評價標準的天平開始搖晃。
事業單位招聘中的政審環節,本質是公共利益與大學生個人權利的博弈。便民服務中心的工作性質,決定了從業人員需要直接面對群眾,處理就業服務等民生事務。這種崗位對道德品行的要求,自然高于普通職業。但問題在于,現行制度并未對“道德瑕疵”的認定給出量化標準。該生虐貓行為是否構成“品行不良”?學校的行政處分能否直接等同于政審不合格?當輿論審判裹挾著民意洶涌而來,招聘單位不得不面對兩難抉擇:嚴格按制度執行可能招致”缺乏人文關懷“,以及不配合大學生就業工作的批評,網開一面又恐被扣上”縱容惡行“的帽子,同時也埋下可能的隱患。
在這場爭論中,胡錫進提出的”將命運交給身邊小環境“的建議雖然有風險,但頗具啟示。相較于簡單的”封殺“或”放行“,構建階梯式矯正機制或許更具現實意義。比如,在政審環節引入心理評估,考察這名大學生是否完成心理干預;在試用期間設置觀察期,由用人單位動態評估其工作表現與人際關系;建立道德檔案追溯期制度,讓大學生在承擔后果的同時看到希望。這些設想雖然需要完善,但至少為破局提供了新思路。
值得警惕的是,當前輿論場存在將大學生個體行為過度泛化的傾向。從虐貓考生延伸至”研究生錄取資格“”公務員資格“的討論,本質上是對政審制度尺度的試探。我們必須堅守法治原則:學校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有著明確界限,道德譴責與法律制裁更需區分層次。當大學生的過錯未觸及法律紅線時,社會應當允許其通過實際表現重建信任,而非將其推入”永久性社會死亡“的深淵。
回到事件本身,蘇某某的政審結果尚未公布,但這場風波希望達成某種共識:我們既需要守護社會道德底線,也要為迷途大學生預留歸途?;蛟S真正的教育不在于將犯錯大學生釘在恥辱柱上,而在于幫助其完成從”被懲罰“到”要改變“的心理轉化。當桂林的山水依舊靜默流淌時,我們期待看到的是一個既能捍衛公序良俗,又保有溫度的社會矯正體系。畢竟,衡量文明程度的標尺,不僅在于我們對善的推崇,更在于如何對待那些曾經失足卻渴望重生的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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