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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 140 多萬買的房子,不僅沒住上,還被法院判定合同無效!當購房款遇上民間借貸糾紛,該如何挽回損失?今天結合真實案例,帶大家看清房產交易中的法律陷阱。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訴求與緣由
原告周琳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趙剛返還購房款 1459679 元及利息(利息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20 日止為 495438 元;2023 年 5 月 21 日之后的利息,以 1459679 元為基數,按年利率 3.85% 的標準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周琳稱,2012 年 5 月,趙剛與張某簽訂一號房屋買賣合同并于 2014 年完成過戶。2015 年 1 月,周琳丈夫許明與劉某、孟某共同出借 70 萬元給趙剛,約定借款期限 3 個月,月利率 2%,趙剛以一號房屋作抵押。借款到期后趙剛未還款,經協商,周琳替趙剛償還劉某、孟某的借款本息,并由趙剛將房屋出售給周琳。
2015 年 9 月,周琳替趙剛償還 40 萬元本金及 6.4 萬元利息;10 月,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周琳支付中介費 10 萬元、代還銀行抵押貸款 52.34 萬元,加上趙剛應付許明的利息 4.8 萬元,購房款共計 143.54 萬元,房屋也過戶到周琳名下。但后來發現趙剛與原房主存在糾紛,周琳始終未能實際占有房屋。經法院判決,趙剛與原房主、周琳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如今房屋已轉移登記到張某子女名下,而趙剛拒絕退還購房款,周琳遂起訴維權。
(二)被告的抗辯主張
趙剛辯稱:
主體資格異議:本案存在兩組民間借貸關系,原告并非借款主體,無權主張還款;
借款金額爭議:第一筆 70 萬元借款實際到手 675500 元,且已部分還款,應按實際金額計算;第二筆 52 萬元借款未全部收到,原告無返還請求權;
費用承擔反駁:中介費 10 萬元系原告個人委托,無權要求被告承擔;
責任轉嫁主張: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后,應由原房主繼承人向銀行返還貸款,原告應向原房主主張不當得利,而非向自己追討 。
(三)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合同效力認定:法院生效判決確認趙剛與周琳、趙剛與原房主張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均無效 ;
購房款構成:
借款本息轉化部分:許明通過債權轉讓獲得對趙剛的債權,部分借款本息轉化為購房款;
代還貸款:周琳代趙剛償還銀行抵押貸款 52.34 萬元;
爭議費用:中介費、融資服務費等費用存在爭議 ;
還款情況:趙剛曾向許明轉賬還款 3 筆,另有 4 筆存款還款無證據支持;
房屋權屬變動:一號房屋先后過戶至周琳、張某子女名下 。
二、案件分析
(一)爭議焦點
周琳是否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購房款的具體金額應如何認定?
利息損失該由誰承擔?
(二)法律分析
主體資格認定:許明的債權已轉化為購房款,周琳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有權主張返還購房款,具備原告主體資格 ;
購房款核算:
借款本息:扣除已還款項后,確認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的購房款金額;
代還貸款:代還銀行貸款 52.34 萬元應計入購房款;
爭議費用:因缺乏授權證據,中介費、融資服務費等不予認定 ;
利息責任劃分:雙方惡意串通導致合同無效,均有過錯,法院酌情確定利息起算時間和計算標準 。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剛返還周琳購房款 1189299.59 元;
趙剛以 1189299.59 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
這一判決明確了合同無效后的財產返還責任,為類似糾紛提供了裁判參考。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注意事項
核查產權背景:購房前務必查詢房屋產權歸屬、是否存在糾紛或抵押,避免 “問題房” ;
規范合同條款:明確約定房款支付、房屋交付、違約責任等細節,避免口頭承諾;
保留交易證據:留存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協議文件等,為維權提供依據 。
(二)借貸風險防范
明確資金用途:借款合同中約定資金用途,防止資金被挪作他用;
審查借款人資質:評估還款能力,避免因借款人違約陷入債務糾紛;
規范擔保手續:涉及抵押擔保時,辦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記 。
(三)法律風險提示
合同無效后果:惡意串通、違反法律規定等情形會導致合同無效,雙方需承擔返還責任;
利息主張限制:利息計算標準需符合法律規定,過高主張難以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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