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網友咨詢: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如何處理?
夏長貴律師解答: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的,屬于違約行為。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夏長貴律師補充:
將存在嚴重結構隱患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應當盡快拆除的危房進行出租的,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違背了公序良俗,依法認定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房屋經加固修復通過檢測,符合繼續使用標準的,可根據實際情況不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房屋占有使用費是指房屋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履行期限屆滿、解除或者其他特定情形下,因承租人或房屋實際占有人繼續占有、使用房屋而應當向出租人支付的相應費用。房屋使用費可依出租人請求參照租賃合同約定、轉租合同約定或當時當地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標準酌情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一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夏長貴
河南薈智源策(信陽)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擅長交通事故賠償、保險理賠糾紛、經濟合同爭議、公司股權確認與轉讓、刑事辯護、婚姻家庭及勞動工傷賠償等民商事訴訟與非訴業務,同時在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顧問服務及公益法律援助方面具有豐富經驗,業務能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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