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類案件具有涉案主體繁雜、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特點,一著不慎,即可能影響在建項目的工期,既影響業主的合法權益,又對城市的更新發展產生不利影響。近日,常熟市人法院以“先行判決”為思路,以“先行調解”為抓手強化“院地協同”工作,促成在建商業體各方糾紛妥善化解,保障在建工程得以續建。
常熟市某鎮商業體項目于2024年年初開工,發包方和承包方簽訂框架施工合同后,因發包方股東意外身故,公司決策陷入不穩定期,因未能按期支付款項,工程陷入停工近半年。承包方已向法院立案并申請財產保全,矛盾加劇,項目存在爛尾風險,此時,距離項目按期交付亦僅有半年的時間。面對風險,該鎮鎮政府與常熟法院運用“院地協同”機制會商研判,該糾紛背后涉訴企業矛盾糾紛較為突出,如徑行判決不利于糾紛的妥善化解,賬戶的凍結對企業的資金流動性、項目的后續保障均可能產生不利影響。而如采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6條關于“部分事實清楚可先行判決”的規定,即采用“先行判決”思路,將各方矛盾糾紛中無爭議事項先予以固定,被告方就無爭議事項先行付款,向陷入合同履行僵局的雙方釋明合同合意解除的各方益處,在此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合同清理,發包方可更換總包推進續建防止工程逾期爛尾,該合同的解除和清理是后續判決推進續建的基礎。同時,涉及到合同清理的先行判決,對無爭議債權要求發包人先行支付,亦可緩解承包方及其潛在農民工工資等資金支付壓力。于是,常熟法院與該鎮政府聯合決定審前委托市建筑行業協會調解,以“先行判決”思路指導“先行調解”,組建了一支由行業專家、特邀調解員,并由資深建工領域法官跟蹤指導的專業調解團隊。調解團隊深入了解糾紛詳情,以“背對背”溝通與“面對面”協商相結合的方式,從“工程結算”、“續建要求”、“業主權益”等角度結合建筑行業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以及合同條款細節雙向釋法明理。
令調解團隊驚喜的是,起先只是希望通過“先行判決”思路固定雙方無爭議事項為后續工程續建提供基礎,而隨著調解的深入,雙方的糾紛已經得到了化解,并成功推進合同主體變更和施工許可證變更。各方企業達成了和解協議,并在融訴驛站(融合法庭)進行司法確認,常熟法院第一時間對和解協議予以確認,不再進入后續開庭、審理的訴訟程序,經原告調整相關訴訟請求,該案的妥善化解為企業雙方節省訴訟經費10余萬元。在專業調解團隊的指導下,16項協議條款事無巨細地從款項支付、工程交接、換證手續等角度護航工程續建。令人感到欣慰的是,該項目正有序開展續建工作,訴爭商業體項目未來將成為城市更新發展的澎湃動力。
以“先行判決”為思路處理建工糾紛,可以快速剝離“無爭議事項”,更好促進工程項目的按期交付。本案清晰勾勒了“先行判決”思路在建設工程糾紛中的適用路徑之一:以工程續建為導向鎖定無爭議事項→縮小爭議范圍→加大調解力度→促成糾紛妥善化解,將重大建工糾紛“化整為零”、“找準突破口”,為在建工程相關糾紛的妥善化解贏得了生機。
供稿|民一庭
編輯|陳夏芝
排版|戴曉潔
審核|趙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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