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灣地區領導人賴清德公然宣稱“臺灣是一個主權‘國家’”,謬稱“2758號決議僅處理聯合國席次代表問題,與臺灣無關”,妄言國際社會不承認中國對臺灣主權主張。有關謬論嚴重悖逆事實、法理和歷史,公然挑釁聯合國權威與國際社會基本準則。
從形成程序看,2758號決議秉持一個中國原則定性中國代表權問題。1950年蘇聯等國在聯合國提出審議中國代表權問題后,時任聯合國秘書長發布《聯合國代表權問題之法律方面》備忘錄,即指出屬于因革命導致政府更迭而出現的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決定將中國代表權問題列入聯大議程的A/RES/1668(XVI)號決議,也將問題本質定性為“主張有權代表該會員國出席聯合國之政府不止一個當局”,聯合國應依據憲章宗旨和原則,在大會框架下審議該問題。這一表述已昭示:中國代表權的爭議,是在“中國(China)”這一主權主體不變的前提下,解決哪一方為合法代表的問題,絕非關于新國家加入或舊國家退出的問題。在決定2758號議程設定時,聯合國并未適用《憲章》第四條關于“會員國除名、新會員國加入”的條款,說明驅逐臺灣當局并不是對會員國的除名,這本身就是對“臺灣是主權國家”論調的直接否定。正所謂“正名定論,其理一也。”聯合國在程序上將臺灣問題定性為“中國內部代表權的歸屬問題”,而非“主權國家地位未定的問題”,同2758號決議草案一同交付聯大的“兩個中國案”“一中一臺案”“臺灣自決案”被否決,均顯示出“2758號決議與臺灣無關”有多么荒謬。
從政治意涵看,2758號決議確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具有對臺灣當局的除權效力,實質否定了所謂“臺灣代表權”。如果說聯大A/RES/1668(XVI)號決議確立的是問題定性的程序基礎,那么2758號決議則是聯合國基于上述定性所作出的終局性決定。2758號決議不僅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更進一步明文指出:“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其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占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驅逐蔣介石的代表”,否認的不是蔣介石個人的權利,而是其作為領導人的所謂“中華民國”的代表權。時至今日,無論臺灣地區領導人如何更迭,無論其對外如何自稱,均不能改變2758號決議對臺灣當局代表的除權效力。
從法律效力看,2758號決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動性條款,區別于一般“建議型”大會決議。根據聯合國憲章第17條,大會在處理聯合國內部組織結構、代表認定等事務時,所作決議具有約束力(binding)。該“驅逐決定”不僅體現了聯合國的法律自洽性,也形成對專門機構的一致性指引。因此,自2758號決議通過后,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吳丹即通知各專門機構遵照執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勞工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機構,于1971至1972年間相繼取消“中華民國”代表地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席位。此一系列執行行動,正是對“除權”條款的實質性效力的最佳佐證。試問,若2758號決議未觸及所謂“臺灣代表權”,又何來如此徹底的組織性清除與制度性替換?在李登輝、陳水扁時期,臺灣當局多次通過其所謂“邦交國”要求聯合國審查和撤銷2758號決議、“允許臺灣加入聯合國”有關圖謀均被挫敗,正是2758號決議除權約束力的體現。
法理分明,謬論當止。政由法出,法由義立。從程序定性到除權執行,聯大第2758號決議是聯合國基于一個中國原則對中國代表權和臺灣問題所作出的合法判斷,明確了包括臺灣在內全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確立了臺灣當局或所謂“中華民國”無權也不能另行主張“代表權”或“國家地位”的規范。一小撮人聲稱“2758決議與臺灣無關”,無非是妄想通過狡辯為“臺獨”分裂炮制合法性借口。聯合國憲章不會因政客口號而改變,歷史共識不會因政治操作被撼動,海峽兩岸中國人民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決心比鋼鐵還要堅硬。企圖以“團結”為幌子為“臺獨”張目,其效果猶如掩耳盜鈴,其后果卻猶如夜半臨深淵。
(作者:曾麗凌,系福建省臺灣法律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來源 | 光明日報
作者 | 曾麗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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