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土地可以進行第二次抵押。要想辦理二次抵押,首先需要有貸款銀行指定的評估機構對土地價值進行重新評估,評估價值高于原抵押價值的那一部分可以用作二次抵押,第二次抵押需要再行辦理他項權證。
抵押人要在同一房地產上設定多個抵押時,須符合下列條件:
1、債權人即抵押權人的同意。在同一房地產上另設抵押的,應事先征得抵押權人同意,因為另設抵押可能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事關抵押權人的切身利益。
2、抵押人抵押的房地產價值超過原債權。如果房地產價值不足以清償原債務,抵押人不得再設立抵押,如果房地產價值大于原債務,則抵押人有另設抵押的權利。
3、抵押人以設定抵押的房地產向其他債權人另設抵押的,應當告知其他債權人已設抵押的事實,并經其他抵押權人同意。
房屋抵押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1.被擔保的債權種類、數額。被擔保的主債權為住房抵貸款數額即為貸款金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實際上就是貸款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和實現抵押的費用。
5.抵押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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