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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借貸糾紛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以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其所有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情況屢見不鮮。河北廊坊一起案件中,女方在離婚協議中獲得房屋所有權,卻因前夫的債務面臨房屋被強制執行的困境。法院最終認定離婚協議不能對抗債權人,僅確認女方享有一半財產份額,無法排除執行。這起案件為離婚財產分割與債權執行的沖突處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案外人):劉芳
被告(申請執行人):趙偉
被告(被執行人):孫強、周麗
涉案房屋:四號房屋(河北省廊坊市大廠回族自治縣某房屋)
關聯人物:孫強(劉芳前夫)
(二)爭議焦點
劉芳依據離婚協議主張四號房屋歸其所有能否成立?
離婚協議中房屋分割約定能否對抗趙偉的債權執行?
(三)事件經過
2021 年 4 月,趙偉因民間借貸糾紛將孫強、周麗訴至北京海淀區法院,法院于 4 月 23 日啟動訴前調解。2021 年 5 月 28 日,孫強與劉芳登記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四號房屋歸劉芳單獨所有,剩余房貸由孫強償還。該房屋于 2019 年 7 月登記在孫強名下,為單獨所有,設有銀行抵押權(抵押金額 40 萬元)。
2021 年 5 月 31 日,海淀區法院對趙偉與孫強、周麗的民間借貸糾紛正式立案,2022 年 8 月判決孫強、周麗償還趙偉借款 130 萬元及利息。2023 年 1 月,趙偉申請強制執行,法院查封四號房屋并裁定拍賣。
劉芳提出執行異議被駁回后起訴稱:四號房屋在離婚協議中已分割歸其所有,且趙偉起訴時間(5 月 31 日)晚于離婚時間(5 月 28 日),房屋應屬其個人財產,請求停止執行并確認所有權。趙偉辯稱:孫強與劉芳在訴訟期間離婚分割房屋,屬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離婚協議不能對抗債權執行。
二、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的初步認定
法院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邏輯:
婚姻存續期間購房:四號房屋購買于孫強與劉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雖登記在孫強名下,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劉芳享有 50% 份額。劉芳主張首付款由其支付且共同還貸,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推翻夫妻共同財產性質。
(二)離婚協議效力與債權對抗性
法院否定排除執行的核心理由:
惡意逃債的合理懷疑:離婚協議簽訂于趙偉起訴的訴前調解階段(4 月 23 日 - 5 月 31 日),時間節點敏感。孫強在明知存在大額債務的情況下,將房屋全部分割給劉芳,未保留償債份額,存在明顯惡意轉移財產嫌疑。
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外部債權:離婚協議屬于夫妻內部財產約定,僅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在趙偉的債權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情況下,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排除法院強制執行。
(三)執行異議的審查標準
法院適用法律的關鍵依據:
《執行異議和復議規定》第二十四條:案外人需證明其是合法權利人且權利能排除執行。劉芳雖享有 50% 份額,但該份額不足以阻止法院對房屋整體的強制執行(可保留其份額對應的拍賣款)。
物權登記的公示效力:房屋登記在孫強名下,具有公示公信力。離婚協議未辦理物權變更登記,劉芳未取得完整所有權,不能對抗基于登記產生的執行效力。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確認劉芳對四號房屋享有 50% 的財產份額;
駁回劉芳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并停止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啟示
(一)離婚財產分割的風險防范
避免債務存續期間惡意分割:夫妻在存在未清償債務時,財產分割需保留合理償債份額,避免將主要財產全部分割給一方,否則可能被認定為逃避債務。本案中,離婚協議未考慮趙偉的債權,直接導致法院對惡意逃債的認定。
及時辦理物權變更登記:離婚協議約定房屋歸屬后,應盡快辦理過戶手續,尤其是在存在對外債務的情況下,過戶登記可增強權利對抗效力(但本案因在訴訟期間過戶仍可能被撤銷)。
(二)債權人的權利保護要點
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債權糾紛發生后,應在起訴前或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防止債務人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轉移財產。本案中,趙偉未及時申請訴前保全,導致孫強在調解期間完成離婚財產分割。
警惕債務存續期間的財產變動:發現債務人在訴訟期間離婚并分割財產的,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主張撤銷權,請求法院撤銷惡意財產處分行為。
(三)離婚協議的規范性建議
明確財產分割的合理性: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應遵循公平原則,尤其是存在大額債務時,需在協議中說明債務承擔方式,避免被認定為惡意。必要時可通過債權人確認或公證增強效力。
留存出資與還貸證據:主張房屋權屬時,需提供首付款支付憑證、還貸記錄、夫妻財產約定等證據,證明財產分割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減少被認定為惡意轉移的風險。
本案中,法院平衡了離婚后財產分割與債權人權利保護,明確離婚協議的內部效力不能對抗外部合法債權。這一判決警示當事人,離婚財產分割需兼顧債務清償,債權人亦應及時采取法律措施防止財產轉移,避免權利落空。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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