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確保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依法執行,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相關法律及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近日聯合發布《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法院生效裁判是國家法律實施的具體體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執行,將嚴重挑戰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進而影響公眾對法治的信仰。我國1979年頒布刑法時就設置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相關罪名。1997年修訂刑法時,將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單獨規定為一條,并將“拒不執行”修改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同時增加了“情節嚴重”的限制性條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情節嚴重”的情形進行了細化。同年,刑法修正案(九)對該罪作了兩處修改,增加了“情節特別嚴重”的法定刑升格情形以及單位犯罪的規定。這表明,國家懲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力度不斷加大,制度設計持續完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行為嚴重侵蝕司法公信力、破壞社會誠信體系,已成為當前法治建設的一大頑疾。近年來,我國執法司法機關通過專項行動、強化協作、完善機制等多種方式加大對拒執犯罪的打擊力度,取得了顯著成效。與此同時,相關犯罪日益呈現出隱蔽性強、手段多樣化、跨區域等特點。具體來說,一是行為手段日趨隱蔽與多樣化。被執行人不再局限于直接的暴力抗法,而是通過更為復雜的財務操作等方式來規避執行。二是財產轉移的跨區域性與技術性增強。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和科技的發展,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的手段更加多元化和技術化。三是拒執主體的組織化與共犯現象突出。當前拒執犯罪不再局限于被執行人單獨實施,而往往是有組織地串聯案外人共同對抗執行。這些情況給辦案帶來了不少挑戰,導致出現追訴啟動難、取證難等困境。同時,雖然刑法規定了拒執罪的構成要件,但實踐中對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把握尺度不一、認定標準不統一,常常導致同類案件處理結果差異較大,這不僅影響司法公信力,還讓部分“老賴”有機可乘。
此次“兩高一部”通過明確公檢法職責分工、細化證據標準、完善自訴程序等舉措,為破解打擊拒執犯罪實踐難題提供了系統性的解決方案,彰顯了國家維護司法權威、保障勝訴權益的決心。這一文件從程序銜接、證據標準、部門協作等多個維度完善了拒執案件辦理工作機制,其創新價值和實踐意義值得充分肯定。
首先,明確了公檢法的職責分工,構建了無縫銜接的工作流程。《意見》全面界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執案件中的具體職責及銜接程序,三部門分工明確、相互配合,將極大提升拒執犯罪案件的移送效率和辦理質量。其次,細化了證據標準和移送要求,有助于破解取證難題。《意見》第四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拒執案件應附的五類證據材料,包括證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證據、證明其負有執行義務的證據、證明其有履行能力的證據、證明其存在拒執行為的證據以及證明拒執相關情節或后果的證據。這一細化規定一方面引導法院執行部門在平時工作中要注意收集固定相關證據,避免因證據不足導致無法追究刑事責任,另一方面為公安機關偵查此類案件指明了方向。再次,強調適用公訴轉自訴程序,重點解決自訴案件“立不上、訴不出、判不了”的難題,有助于進一步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最后,要求建立聯席會議機制。通過定期會商,統一證據標準、協調案件處理、研判犯罪態勢,確保打擊工作常態化、專業化。
《意見》的出臺,構筑了嚴密的懲治體系,以制度化、規范化的方式為法院執行工作掃清障礙,向社會傳遞出“守法者受保護、違法者必受懲”的明確信號,讓“老賴”們無處可逃,同時有利于培育契約精神和規則意識,推動形成尊崇法律、敬畏裁判、恪守誠信的社會風尚,這既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前提和基礎,也是全面依法治國在實踐中落地生根的生動體現。
(韓旭,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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