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源:CFP
近日,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法官房春娥承辦,房春娥、李葉編寫的一起繼承糾紛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該案的裁判要旨為,法定繼承中,對于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老人無子女,去世后房產引發親屬間糾紛
原告賈某珍、張某訴稱,賈某珍和張某已去世的母親賈某華、被告賈某林、賈某琴及被繼承人賈某根系兄弟姐妹關系。被繼承人賈某根因病去世,其生前無配偶無子女,留有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區的一套房屋,未留有遺囑。
兩原告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之規定,其與兩被告應各自繼承涉案房屋25%的份額。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案涉房屋由原、被告各繼承25%產權份額,兩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兩被告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請。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賈某根的父母均先于賈某根死亡,生前共育有賈某根、賈某琴、賈某林、賈某華、賈某珍五個子女。賈某華于2007年死亡,生前育有一女張某。
原告賈某珍在賈某根生前曾對其有過關心和照顧,但兩被告相較于賈某珍,在被繼承人生前盡到了更多的扶養義務,在被繼承人去世后亦為其操辦了喪葬事宜。
案件審理中,原告張某稱兩被告曾對其母賈某華有所照應,向法院明確表示其應當繼承的份額由兩被告各半繼承。
秦淮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登記在被繼承人賈某根名下的房產由原告賈某珍繼承享有20%的產權份額,被告賈某林、賈某琴各繼承享有40%的產權份額,賈某林、賈某琴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配合賈某珍辦理房產變更登記手續。一審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兄弟姐妹子女可代位繼承,主要扶養人可多分
據介紹,根據《民法典》中關于繼承的相關規定,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的情況下,繼承開始后,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本案中,被繼承人賈某根未留有遺囑,其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賈某根生前無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無第一順序繼承人,且祖父母外祖母均已去世,故其遺產應由第二順序的賈某根的兄弟姐妹繼承。賈某根的妹妹賈某華先于賈某根死亡,應由其女兒張某代位繼承賈某華的份額。因此,本案中,原、被告均系被繼承人賈某根的法定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第1130條的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本案中,綜合原、被告的陳述及證據分析,原告賈某珍與被繼承人相隔距離較遠,兩被告相較于原告,在被繼承人生前盡到了更多的扶養義務,在被繼承人去世后亦為其操辦了喪葬事宜,依法應予適當多分。
原告賈某珍及被告賈某林、賈某琴對原告張某主張對被繼承人賈某根名下涉案房產應繼承25%產權份額,且該部分產權份額由兩被告各半繼承沒有異議,系原、被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法院依法予以準許。
綜上,法院依法酌定被繼承人賈某根名下的涉案房屋作為遺產,由原告賈某珍繼承20%的產權份額,被告賈某林、賈某琴各繼承40%的產權份額。
承辦法官:構建信任橋梁,融合情理法理
談起這起案件的辦案體會,該案承辦法官房春娥表示,首先是傾聽破心墻,構建信任橋梁。通過庭前溝通厘清訴求、庭審聚焦爭議本質、庭后補全事實拼圖,搭建與當事人的有效對話通道,為還原家庭關系演變脈絡奠定基礎。
其次,決斷守衡平,融合情理法理。在家事紛爭的情感漩渦中,以“背靠背調解+面對面釋法”引導理性表達,通過庭審精準鎖定利益平衡點。當調解無果時果斷裁判,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文書說理,彰顯司法剛柔并濟的力量。
再有,延伸顯溫度,踐行司法為民。對涉未成年案件積極發送《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提示書》,對家暴受害者聯動多部門落實人身保護,對老年人贍養糾紛開展判后回訪。以案外延伸機制打通權益保護“最后一公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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