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或月嫂工作時發病,雇主和家政公司要擔責嗎?分析一下相關的可能性。
看到這樣一件事,月嫂潘女士在雇主家照顧新生兒時突發心梗,送醫后自付醫療費2萬余元,期間雇主墊付部分費用并協助送醫,但家政公司拒絕擔責。潘女士的丈夫向先生很氣憤,認為公司有責任,說潘女士的工資都是由公司支配的,每單都有押金,公司每個單好像要抽成40%。可是出了事就推卸責任,說潘女士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他們只是派單的中介。
在三方簽訂《母嬰服務合同》中甲方為雇主,乙方為月嫂潘女士,丙方為家政公司,合同中注明:丙方為家政服務信息提供方,為雇主和家政服務人員提供信息服務及保障,并按照約定代收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服務費用,乙方按合同約定向甲方提供家政服務,并向丙方支付中介服務傭金。
現在月嫂認為和公司是勞動關系,出了事公司應該承擔責任,家政公司主張自己只是為月嫂和雇主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中介服務的。大家覺得這種情況家政公司有沒有責任?雇主有沒有責任?另外,家政公司為月嫂買了家政服務責任險,保險能理賠嗎?
首先,保姆或月嫂與家政公司的關系有不同方式,有的確實是勞動關系,而本案從合同和實際履行情況來看,這月嫂和家政公司確實不是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下月嫂發病的醫療費,家政公司確實不擔責。家政公司上的家政服務責任險,也沒法對這種情況進行理賠,因為這個險主要是出現家政服務人員給雇主或他人造成損失時理賠的,即使有保障家政人員的內容,也是針對家政人員受到意外傷害時進行理賠,而自身發病通常不在理賠范圍。
即使保姆和家政公司是勞動關系,這種情況也不屬于工傷。在勞動關系中員工在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的,只有當場發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算“視同工傷”,否則發病住院也只能通過醫保報銷。
家政公司不擔責,雇主要擔責嗎?月嫂和雇主之間是勞務關系,按《民法典》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正常情況下,自身原因發病不能說是雇主的責任。就這個事件來講,作為雇主如果正常使用月嫂服務,在月嫂發病后及時送醫,沒有延誤治療,那雇主對月嫂的損失就沒有任何責任。
實際上,也真不是什么事都要找到一個賠償責任主體的,如果所有因自身原因發病產生醫療費用,也要找雇主或提供中介服務家政公司賠償,那以后估計身體有點病的人就找不到工作了!大家覺得呢?
本文作者:北京楊文戰律師,第一屆北京網絡知名人士聯誼會理事,微博十大影響力法律大V,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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