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因為缺乏對黨性修養的錘煉,法律意識淡薄、無視議事原則,在村委會辦公場所粉刷施工過程中,通過私下和施工方協商降低施工單價的方式套取工程款,違反了黨的群眾紀律和廉潔紀律,給村集體造成了損失,我的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我個人形象,更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玉門市小金灣鄉東興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馬某某深刻反思道。
2021年5月,馬某某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期間,村委會會議研究對辦公場所墻體進行粉刷,單價每平米18元,總費用12000余元。施工前,馬某某與施工人員私下商量,將施工單價降低到每平方米15元,但馬某某未告知村委會其他人員降低單價的事實,也未變更合同總價款。最終,馬某某套取工程款2000余元用于個人日常消費,侵害了村集體利益,在群眾中造成了惡劣影響。2024年3月,馬某某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集體資金姓“公”不姓“私”,套取資金必受嚴懲。《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第七條:禁止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中擅權妄為、謀取私利。不準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益,虛列支出使用、違規出借集體資金,或者以借款、墊資、合作經營等名義長期拖欠或者變相占用集體資金。農村基層干部是帶領村民發展、維護集體利益的帶頭人,要不斷提升黨性修養,從思想根源上杜絕違規違紀的念頭,應當將權力置于陽光之下,對于村集體資金的每一項處置、每一筆資金的流向,都要做到公開透明,切實為鄉村穩定發展和村民的幸福生活貢獻自己的力量。
來源丨玉門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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