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資陽,70多歲的癲癇老人不聽勸,非要去村里的采石坑洗澡,結果溺亡了。家屬一紙訴狀把最后采石的村民、村委會、鎮政府都告了,要15.8萬賠償,說他們得擔30%責任。法院這樣判?。▉碓矗核拇ㄊ≠Y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據悉,某縣村里有片老采石區,村民們以前常來取石頭壘堡坎,慢慢就形成了個采石場。2024年4月,村民許某在這兒接著采石,還往下挖了挖。沒過多久村委會不讓他采了,5月之后許某就停了,還把坑填了一部分。后來下了雨,這地方積了水,成了個小堰塘。
死者賀某70多了,有癲癇病,平時就愛往這堰塘里扎。出事那天傍晚7點半,賀某又去洗澡,同村的周某也去了,看見他往深水區游,趕緊提醒,結果賀某就掙扎著沒了。
周某隨即叫人幫忙并聯系了報警。但是悲劇的是,賀某被打撈上岸時已溺水死亡。
在事發礦坑旁10米處的樹干上,懸掛有一藍底白字警示牌,內容為“禁止下庫游泳”,是醒目的大字,還有舉報電話,鎮政府宣的。
事后,賀某的家屬難以釋懷,將許某、村委會以及鎮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三方承擔老人死亡30%的責任,賠償15.8萬余元。
賀某家屬認為:許某非法采礦挖了深坑,在收到村委、鎮政府的整改、回填要求后沒有回填,放任了安全隱患的存在。
認為村委會應當承擔責任的理由是,認為村委會未對許某回填的結果進行跟進督促、檢查核實,未履行職責。
認為鎮政府應當承擔責任的理由是,是認為鎮政府應設置有效的安全防護欄而未設置,雖然設置了警示牌,但是距離案涉堰塘十米遠,對于不識字的農民老人根本沒用、形同虛設。
那么,從法律角度分析,三方是否有責任,應當賠償嗎?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侵權責任得同時滿足四個條件:有損害行為、有損害結果、兩者有因果關系、行為人有過錯。
一、許某是否有責任
涉案的采石坑是歷史形成的,村民們都來挖過,許某只是其中之一,而且事發前他早就停了,甚至還回填了一部分。許某只是一名普通的村民,并不是采石坑的管理者,坑變成堰塘是下雨的自然結果,不是許某故意造成的。
法律沒規定村民挖石頭還得負責防止別人游泳。許某既沒過錯,也沒義務當“水池保安”。
二、村委會是否有責任
村委會早就禁止采石,日常還進行宣傳安全教育。老人明知危險偏要下水,村委會總不能24小時蹲坑盯著吧?
法律不苛求村委會當“保姆”,風險提示到位就夠了。賀某是本村人,對坑的情況很清楚,警示牌也看見了,別人勸他也不聽。這種情況下,你讓村委會怎么管?總不能24小時派人盯著吧?因此,村委會并無責任。
三、鎮政府是否有責任
鎮政府已經掛了警示牌,“禁止下庫游泳”字還特別大,盡到了提醒義務。至于護欄,法律沒規定這種開放性的自然水坑必須裝護欄。賀某是自己不聽勸,這責任不能怪政府。
事情報道后,網友們的看法一致:
“自己要去危險地方,出了事就怪別人,這不是訛人嗎?”
“老人有癲癇病還去深水洗澡,家屬自己沒管好,憑啥讓別人賠錢?”
“要是這次判了賠償,那以后誰還敢在村里干點啥?萬一不小心留下個坑,就得擔一輩子責任?!?/p>
最終,法院駁回了賀某家屬的訴訟請求,許某、村委會以及鎮政府均沒有責任。
這案子其實給咱所有人提了個醒:成年人得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明知有危險,還非要去做,出了事兒不能總想著找別人背鍋。村委會、鎮政府該做的提醒都做了,別人也勸了,再出事,真怪不得別人。
不是所有意外都能索賠!法律保護合理維權,但不支持“誰死誰有理”。分清責任,才是對所有人都公平。你覺得這案子判得對嗎?歡迎在評論區聊聊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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