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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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款結算糾紛屢見不鮮。當當事人因結算協議產生工程款付款爭議時,案件的管轄歸屬成為關鍵問題。
那么, 因結算協議產生的工程款付款糾紛屬于不動產專屬管轄嗎?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陳某林訴山西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工程結算協議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價款結算后簽訂的協議。雙方當事人因工程款支付發生的糾紛,基礎法律關系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并非單純的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對此提起訴訟的,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陳某林起訴請求梓某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一案,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本案中,陳某林與梓某工程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協議》,約定陳某林對太原市某項目主樓等工程施工,雙方形成了建設工程合同關系。《二次結構結算說明》系施工合同履行完畢后,雙方對合同事項進行清理并進行工程款結算。兩份協議是圍繞案涉項目施工、工程款支付簽訂的系列協議,應整體看待。陳某林基于上述協議起訴梓某工程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仍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本案所涉工程地點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陳某林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庫建設運行工作規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號)中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嚴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并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
據此,上述案例對此后的類案判決將有法定參考作用。
周軍律師提醒,因結算協議產生的工程款付款糾紛原則上屬于不動產專屬管轄,這符合建設工程糾紛的特殊性與法律體系的統一性。但在實踐中,從立法目的與司法效率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多次強調,對建設工程糾紛應 “穿透式” 審查基礎法律關系。即便結算協議看似獨立,法院仍需判斷其爭議是否涉及建設工程核心要素(如質量、工程量、造價等)。若涉及,則優先適用專屬管轄;若僅為單純的付款爭議,且雙方無異議,可謹慎適用一般管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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