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7月3日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齊同生涉嫌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南寧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齊同生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
被告人齊同生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齊同生1952年7月出生,今年73歲,河北平山人。
齊同生長期在寧夏工作,前期在原寧夏發展計劃委員會任職,此后出任寧夏發展改革委黨組書記、主任,2005年1月出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成員,并于2007年6月轉任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常委、自治區政府副主席、黨組副書記。
2013年1月,齊同生出任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主席、黨組書記。
2018年3月,齊同生轉崗全國政協,擔任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直至2023年3月卸任。
2024年10月8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齊同生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今年3月,齊同生被開除黨籍。
經查,齊同生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長期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宴請;違規收受禮金;貪婪腐化,恣意妄為,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采礦權證辦理、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齊同生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和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來源:政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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