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動態
經濟觀察網訊 近日,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三部門攜手,聯合發布了《關于做好股權慈善信托登記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這給信托財產登記試點工作又帶來了新進展,繼北京、上海等地率先開展不動產與股權信托登記試點后,杭州也加入試點行列。
此次《通知》的出臺,旨在進一步深化慈善信托改革試點工作。在當前社會經濟發展背景下,股權慈善信托作為一種創新模式,具有巨大的發展潛力。為充分挖掘這一潛力,推動股權慈善信托的蓬勃發展,引導社會資本以股權形式積極投身公益慈善事業,三部門立足杭州市實際情況,依據健全信托制度體系的相關部署要求,制定了該《通知》。
《通知》圍繞股權慈善信托登記試點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有關規定,力求充分發揮慈善信托在助力共同富裕進程中的關鍵作用,為慈善事業與金融創新的融合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關于做好股權慈善信托登記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市)民政局、市場監管局,錢塘區民政文旅體局,浙江金融監管局各直轄金融監管支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化慈善信托改革試點工作,促進股權慈善信托發展,引導社會資本通過股權形式參與公益慈善事業,充分發揮慈善信托在助力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杭州市慈善促進條例》《慈善信托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定及國務院關于健全信托制度體系的部署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做好股權慈善信托登記試點工作提出如下規定:
一、 定義與適用范圍
1.股權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將其合法持有的可轉讓、無權利負擔的股權(股份、財產份額)作為信托財產,由受托人按照慈善信托文件約定以自身名義進行管理、處分并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2.適用范圍:本通知適用于以在杭州市及各區、縣(市)市場主體登記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合伙企業財產份額作為信托財產設立的慈善信托。
委托人以股權(股份、財產份額)和其他資產混合設立慈善信托的,或非股權慈善信托通過投資、受讓等方式取得股權(股份、財產份額)的,其中股權(股份、財產份額)信托資產管理適用本通知。
二、股權慈善信托的設立與動態管理
(一)設立條件。
1.委托人持有的股權(股份、財產份額)須為權屬清晰、無質押或凍結等權利限制,且依法為可轉讓的實繳出資,價值可依法評估。
2.受托人須為杭州轄區內的信托公司或在杭州市、縣兩級民政部門登記的慈善組織。
(二)設立流程。
1.簽署協議
委托人與受托人應以書面形式設立股權慈善信托,并根據《慈善信托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完成信托財產交付。
受托人應對委托人擬交付的股權(股份、財產份額)就財產確定性和合法性進行盡職調查和風險排查,完成內部審批流程。
2.申請備案
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交《慈善信托備案申請表》,并附信托文件、股權(股份、財產份額)權屬證明、委托人身份文件等材料。
3.獲取回執
民政部門完成備案后向受托人出具備案回執,并注明慈善信托名稱、信托期限、委托人(股權、股份出讓方或合伙企業退伙人)、受托人(股權、股份受讓方或合伙企業入伙人)、信托財產所在企業的名稱(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信托財產(股權、股份或財產份額)規模等信息。
(三)慈善信托的變更和終止。
股權(股份、財產份額)根據慈善信托文件依法依規處置后不再屬于慈善信托財產的,應及時向民政部門申請備案;慈善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應按相關規定做好信托財產處置。民政部門收到慈善信托變更或終止備案材料后,涉及信托財產所在企業注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提醒告知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財產所在企業,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三、股權登記和信息標識
(一)慈善信托財產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或合伙企業出資份額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財產所在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股東變更、合伙人入伙和(或)退伙登記時,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提交法定申請材料(包括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新合伙人入伙協議等)。符合法定條件的,市場監管部門準予變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提交材料規范做出調整的,按新規定執行。
(二)民政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登記機關憑民政部門共享的《慈善信托備案回執》記載信息,對已經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慈善信托股權(財產份額),將受托人(新股東、新合伙人)名稱信息標識為“受托人全稱(慈善信托名稱+備案編號)”。該類型信托財產所在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時,也可一并提交慈善信托備案回執,登記機關可按照前述規定辦理。
(三)信息標識不視為對股權(出資份額)的權利限制,受托人對其轉讓、質押,以及信托財產所在企業增資減資、注銷等登記均可按法定程序和材料規范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無需向登記機關提交民政部門審批或備案意見。
四、運行管理規范
(一)慈善信托存續期間辦理股權(股份、財產份額)轉讓、質押、增資減資、注銷等登記時,受托人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申請備案,提交備案材料。
(二)信托公司擔任股權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應按規定在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信托產品登記,并在向民政部門申請備案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三)股權慈善信托所持有的股權(股份),受托人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行使股東權利、履行義務;股權慈善信托所持有的財產份額,受托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合伙協議行使合伙人權利,履行義務。
(四)受托人不得從事損害信托財產或慈善目的的行為,同時不得干預信托財產所在公司正常經營。
五、風險防控與信息公開
(一)股權(股份、財產份額)分紅及處置產生貨幣財產的,受托人應當委托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并且依法開立慈善信托資金專戶管理,與固有資產嚴格隔離。
(二)受托人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民政部門指定平臺公示慈善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報告、財產狀況報告,包括上年度股權(股份、財產份額)處置、信托財產收支等情況。
六、附則
(一)鼓勵委托人以其所有的注冊登記在杭州市的境內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企業的可流通股票或股份,設立股權慈善信托或作為存續慈善信托的新增資產。
(二)股權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三)本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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