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共同持有A礦業公司100%股權,該公司核心資產為某金屬礦采礦權。2018年6月,丙公司與甲、乙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以1.2億元收購A公司全部股權。協議簽署后,丙支付首期款5000萬元并接管公司,但拒絕支付余款,理由是“股權轉讓實為采礦權轉讓,因未經主管部門批準而無效”。
一場價值1.2億的“身份之爭”
甲、乙二人十余年苦心經營的A礦業公司,因資金鏈緊張決定引入戰略投資者。丙公司作為行業龍頭企業,對A公司名下的優質金屬礦采礦權展現出濃厚興趣。
股權轉讓協議的核心條款:
丙公司以1.2億元對價受讓A公司100%股權
采礦權主體仍為A公司,不變更礦業權人
協議簽署后3日內移交公司證照、財務賬冊
協議簽署后,丙公司迅速接管礦山并啟動開采作業。當甲、乙要求支付剩余7000萬元時,丙公司突然提出:
“你們轉讓股權的真實目的是變相倒賣采礦權!這種規避審批的行為無效!”
甲、乙震驚地發現,礦山已被開采數月,而自己卻陷入拿不到轉讓款、失去公司控制權的雙重困境。
某法院裁判結果與理由
裁判結果:
確認《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
丙公司向甲、乙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7000萬元及逾期利息
裁判理由:
第一,合同性質上,協議明確約定轉讓標的為A公司股權而非采礦權。丙公司接管后,采礦權人仍登記為A公司,礦業權主體未發生變更。
第二,法律適用上,股權轉讓受《公司法》調整,而礦業權轉讓需適用《礦產資源法》特別規定。本案中,轉讓方處置的是股東權益而非礦業權本身,故無需行政審批。
第三,行為目的上,丙公司通過控股獲得礦山控制權屬于正常商業安排。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當事人存在規避監管的非法目的。
“股權與礦業權是兩種獨立的民事權利。股東變化不導致礦業權主體變更時,不構成變相轉讓。”——某法院判決書核心觀點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的法律分析
一、效力認定的核心裁判規則
1. 權利主體變更的識別標準
最高法院在(2014)民二終字第205號案中確立:判斷協議性質的關鍵在于物權主體是否變更。若礦業權仍登記于目標公司名下,即使100%股權被轉讓,仍屬股權交易范疇。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在審查涉礦股權交易時,需重點核查:
礦業權許可證持有人是否發生變更
協議條款是否包含礦業權過戶的實質性約定
公司經營管理權移交是否伴隨礦業權處分
2. 行政審批的排除適用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僅針對直接轉讓礦業權的情形。礦山企業股權轉讓協議自成立時生效,無需主管部門批準。
3. “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排除
在(2016)最高法民終222號案中,法院明確指出:
“通過股權轉讓控制公司資產是商事交易常態,不因土地或礦權價值占比高而否定合同效力”。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特殊規則
1. 與礦業權規則的統一性
最高法院在(2014)民二終字第264號案中強調:
“建設用地使用權始終登記在公司名下,股權轉讓僅導致公司控制權變更,不改變土地使用權屬性”。
2. 開發進度限制的突破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9條要求的“開發投資達25%”,系對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的限制。通過股權轉讓取得土地控制權,不受該條件約束。
三、合同無效的例外情形
1. 企業資產構成單一性
當目標公司除礦業權或土地使用權外無其他實質資產,且股權轉讓價格顯著高于公司凈資產時,可能被認定為變相轉讓物權。
2. 合同條款的實質性約定
若協議中明確包含“變更礦業權人”、“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條款,則構成實質性的物權轉讓,需經審批生效。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在起草涉資產股權轉讓協議時,應避免出現以下表述:
“本協議項下采礦權隨股權一并轉讓”
“受讓方需在完成土地使用權過戶后支付尾款”
“轉讓方確保礦業權變更登記至受讓方指定主體”
四、實務中的重大風險提示
1. 稅務稽查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通過多項批復明確:
以股權轉讓名義轉移房地產的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實質土地交易并追繳土地增值稅。寧波等地區已開始執行該政策。
2. 債務繼承風險
股權受讓方將承繼目標公司全部隱性債務,包括:
未披露的對外擔保
環境治理保證金缺口
土地閑置處罰責任
3. 行政許可失效風險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8條:
連續二年未使用的土地,政府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股權受讓方需及時核查土地開發狀態。
結語
在礦業權與土地使用權流轉領域,股權轉讓已成為市場主流交易模式。最高法院通過系列裁判確立的“主體變更識別標準”,為商事創新提供了司法保障。
企業投資者仍需警惕:
稅務認定與司法裁判可能存在差異
資產控制權與物權歸屬的法律邊界需要精確把握
合同條款設計直接影響協議性質認定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指出,在標的額超億元的資產交易中,一份條款嚴謹的股權轉讓協議,既是鎖定商業利益的利器,更是防范法律風險的盾牌。
風險提示:本文所述裁判規則系一般性分析,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材料審查,建議咨詢專業合同糾紛律師進行個案研判。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具有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
專業領域:公司股權架構設計、重大資產交易合規審查、商事合同糾紛訴訟代理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聯系方式:通過君瀾律所官網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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