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媒體以“山東省淄博市:三級人民法院在一起委托合同糾紛案認定事實和法律錯誤的新聞調查”為題作了報道,引起坊間爆料。
為了繼續求證這一案件的后續流程,在6月1日記者第二次來到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北重慶路廉從娥的家中進行專訪。
廉從娥(女,1965年5月24日出生,漢族,山東省淄博市人,現住張店區北重慶路**號)向記者說:目前我與張永光(男,漢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山東省淄博市人,現住張店區中埠鎮**號)之間的合同轉讓關系被法院以(2023)魯0303民初6170號《民事判決書》、(2024)魯03民終592號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4)魯民申8226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等做了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的枉法裁判,目前已有生效判決進行執行程序,我是舉步維艱生活困難。
廉從娥哭著說:我和張永光的合同糾紛之訴,我是原審的被告,我們的抗辯理由很充分:1、我一直從事房屋中介,本案中的閣樓及儲藏室屬于我支付900余萬元投資款,開發商給我的補償我轉讓房產的價格公允且低于市場價格,不存在不當獲利。2012年1月起,我與案外人中天置業有較多銷售合作。中天置業實際控制人張功軍因資金緊張,很多房屋要求我先買下后再出售,我出售給最后購房人后,中天置業在辦理網簽合同時一并變更購房人信息。他給我的補償有的是贈送車位、儲藏室,有的是贈送閣樓、儲藏室。本案被我張永光就是受讓了我買的一套贈送閣樓、儲藏室戶型,實際支付轉讓價款應以被我轉賬憑證為準。2、被我張永光購買的案涉房屋,是以我公司經理柴方龍的名義與中天置業簽訂的購房協議書購買的兩套房產其中之一,協議約定:①每套房子首付款25萬;②商品房價格均價為5200元/m’,以上價格包含各項開口費(除有線電視之外)。乙方客戶有需要購買車位的客戶從中天置業有限公司購買。③甲方免費將乙方購買商品房所對應的負二層儲藏室共2間,面積約為40m及對應的4#樓3單元7樓西戶閣樓(辦理三證)一套,面積約為標準層50%左右送給乙方(本案被告廉從)。3、被我受讓時知道我轉讓該合同的具體情況,我當時給被我寫了張說明性附件和柴方龍所簽協議一起給了被我。被我本人也曾為我介紹銷售部分房產,對于所購房產的情況不可能不知道。故,被我與我進行合同轉讓時,知曉案涉房屋的情況,也知道我轉讓該房產的差價在于閣樓和儲藏室。否則,其拿到我(柴方龍)與中天公司所簽合同時就應該找我退房或者主張其他權利,根本不可能在11年之后才以所謂不當得利起訴我。4、被我已向中天置業申報債權,本案屬于合同轉讓或者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不當得利糾紛。由上可見,被我支付給我的價款是就柴方龍所簽購房合同中對應的一套房產及閣樓、儲藏室權利義務的一并轉讓價格。這個價格當然包括閣樓和儲藏室的正常價格。5、我和被我張永光的合同轉讓行為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合同法》第8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已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面對我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抗辯,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山東省淄博是中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罔顧事實和法律做出了錯誤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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