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因在庭上與對方當事人發生肢體沖突,廈門律師鄧慶高面臨公安機關行拘3日、罰款500元的處罰。事發后,廈門市律師協會分別向案發地晉江市公安機關、司法局發函,建議不處罰律師。鄧慶高也申請了暫緩執行,并向晉江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撤銷處罰,但未獲支持。
圖為公安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隨后,鄧慶高將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政府訴至法院。2025年5月28日,兩案在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合并開庭審理。
7月4日,該案有了最新進展。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晉江市公安局做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稱現因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且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節特別輕微,決定撤銷公安行政處罰決定。鄧慶高的代理律師李愛軍表示,鄧慶高也撤銷了對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政府的行政訴訟。
圖為事發現場 監控視頻截圖
庭上沖突,律師面臨行拘可能
律協致函“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晉江市公安局2025年1月19日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4年11月12日9時許,晉江市人民法院青陽法庭于第一審判法庭內開庭審理原告陳某英訴被告蔡某基等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同日11時許,承辦法官宣布該案件庭審結束。吳某坤(78周歲,系被告蔡某基之母)不滿鄧慶高律師(系原告陳某英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審結束后的言行,故意使用中指對鄧慶高進行侮辱,后鄧慶高還手扇打吳某坤臉部一下。吳某坤、鄧慶高于2024年11月21日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吳某坤的行為已構成侮辱,鄧慶高的行為已構成毆打他人。決定對鄧慶高處三日拘留,并處五百元罰款。
2025年1月11日和3月18日,廈門市律師協會就此案先后致函晉江市司法局、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公安局梅嶺派出所。
廈門市律師協會發出的函件提到,協會會員權利保障委員會了解到案情是,2024年11月12日庭審休庭期間,鄧慶高位于原告席訴訟代理人位置,被告的母親吳某坤位于被告席附近的旁聽席,二人在休庭期間發生語言沖突。隨后吳某坤從旁聽席步入審判區并走到原告席桌子對面,期間鄧慶高起身用手指向吳某坤。吳某坤走到鄧慶高對面后,伸出中指,揮向鄧慶高,中指劃過鄧慶高臉頰,鄧慶高偏頭躲閃,左手作出格擋動作,右手反手揮向吳某坤,指尖劃過吳某坤臉頰,之后二人被法庭其他參與人員勸阻開,未發生進一步肢體沖突。鄧慶高隨后主動到嶺派出所陳述了上述沖突過程。
律協在函件中認為,本案是吳某坤挑釁并作出打人動作而引發的糾紛,鄧慶高的動作在當時情境下是一種應激反應,不屬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故意毆打他人行為。即便鄧慶高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但動作并未造成對方身體傷害,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案發后也主動到派出所陳述了案發過程。建議對鄧慶高的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鄧慶高此前接受南方周末采訪時說,吳某坤對他豎中指,還扇了他一巴掌,他應激之下還擊,未擊中吳某坤。肢體沖突發生后,雙方均報警。
晉江市公安局做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
警方撤銷對律師的行政處罰決定
律師撤銷行政訴訟
今年1月21日,鄧慶高向晉江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3月17日,晉江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認為,對鄧慶高做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程序合法。隨后,鄧慶高將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政府訴至法院。2025年5月28日,兩案在泉州市洛江區人民法院合并開庭審理。
7月4日,該案有了最新進展,晉江市公安局作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決定,稱現因案件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且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節特別輕微,決定撤銷“晉公(梅嶺)行罰決字〔2025〕00047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
7月4日,鄧慶高的代理律師李愛軍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鄧慶高起訴晉江市公安局、晉江市政府以后,調解一直在進行,鄧慶高本人也希望得到公正的判決結果,這樣對公眾也有普法意義。6月27日,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表決通過,新法回應了一些類似的社會熱點案件。雙方同意調解結案。目前鄧慶高已經撤案,而警方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
7月4日,記者聯系晉江市公安局希望進一步了解該案相關情況以及撤銷這份處罰決定的考慮,但未獲回復。
紅星新聞首席記者 吳陽
編輯 郭莊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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