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房屋因采礦而開裂,當腳下土地在煤炭開采中震顫,村民趙先生向鎮政府寄去的那封《補償安置申請書》,卻如石沉大海,只換來幾聲電話鈴響與幾次匆忙登門。電話里的“關心”與口頭“調解”,能否替代法律所要求的白紙黑字的回應?當家園安全懸于一線,鎮政府的不置可否,是否等同于對法定職責的無聲推卸?
這個發生在貴州省六盤水市某縣的真實案例,撕開了基層治理中一個關乎程序正義與權利保障的裂痕。
采礦撕裂家園:房屋下的危機與無聲的申請
趙先生在貴州省六盤水市某縣某村的宅基地房屋,曾是安穩生活的基石。然而,2020年8月當地某礦業公司啟動的煤礦開采,如同在房基下埋入了一顆不定時炸彈。地面沉降、墻體裂縫日益顯現,地質災害的風險陰影,沉甸甸地籠罩在趙先生及其鄰里的心頭。
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趙先生于2024年7月采取了一個關鍵行動:向對轄區地質災害防治負有直接責任的當地鎮政府,鄭重郵寄了《補償安置申請書》。這份書面文件明確要求,鎮政府應參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與原則,對其因采礦活動威脅而無法安全居住的房屋進行補償與安置。郵件顯示,鎮政府確已簽收。然而,隨后是漫長的沉寂——鎮政府未就該申請作出任何書面回應。
復議交鋒:電話調解能否掩蓋“不答復”的違法性?
面對家園危機與官方的沉默,趙先生在北京在拆遷律師協助下,于2024年9月向六盤水市某縣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核心訴求直指要害:確認鎮政府對其補償安置申請不予書面答復的行為違法,并責令其依法作出處理。
在復議的攻防戰中,鎮政府的答辯顯得避重就輕:
“積極履職”論:鎮政府聲稱其“一直積極主動推進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強調鎮領導及工作人員曾“多次主動”電話聯系趙先生,并“前往其家中協商調解”。
“虛假陳述”與“非受案范圍”論:基于上述“溝通”,鎮政府指責趙先生復議申請“基于虛假陳述”,并試圖釜底抽薪,辯稱此類“地質災害防治”補償安置問題壓根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請求直接駁回申請。
拆遷律師一針見血地戳破了鎮政府的邏輯泡沫:
職責法定,主體清晰:援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遷避讓措施,保證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指出,因采礦企業行為引發地質災害風險,對受威脅居民(如趙先生)進行補償安置(核心是搬遷避讓措施的具體落實),是縣級政府及其授權、委托的下級機關(如本案鎮政府)不可推卸的法定職責。鎮政府負責處置此問題,主體適格,責無旁貸。
書面答復是法定職責的必然要求:既然鎮政府是處理此申請的法定責任主體,那么對公民提交的、關涉其重大財產與人身安全的書面申請,依法作出明確的書面答復,就是其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的程序義務。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題中之義,也是對申請人知情權、參與權的基本尊重。
“電話聯系”絕非“書面答復”的合法替代品:鎮政府強調的電話溝通、上門調解,無論其頻率或“主動性”如何,均無法等同于、更不能替代一個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行政答復。口頭溝通具有隨意性、易變性且難以留痕舉證,無法清晰界定行政主體的態度、依據及后續安排,無法滿足程序規范和保障申請人后續救濟權利的基本要求。未作出書面答復,即構成程序上的不作為違法。
遲來的紙面回應與法律的勝利宣言
復議過程中,在確鑿的事實與有力的法律論證面前,鎮政府最終意識到其行為的失當。2024年11月14日,一份遲來的書面回復終于送達趙先生手中。更具標志性意義的是,2024年11月21日,六盤水市某縣人民政府作出(x府行復〔2024〕12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莊嚴宣告:
確認違法:明確指出被申請人(某鎮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趙先生的《補償安置申請書》作出書面答復的行為,構成違法。
法律評價落定:復議機關精準的法律評價,為趙先生的維權之路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合法權益在程序層面獲得了初步而關鍵的維護。
拆遷律師提示:守護家園,書面答復是維權的第一塊基石
拆遷律師藉此案向廣大農民朋友發出清晰而重要的提示:
權利有依據:遭遇因采礦、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如房屋開裂、塌陷、地面沉降等),威脅房屋及人身安全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十九條就是您最堅實的法律盾牌,要求縣級政府及其部門(包括鄉鎮政府)采取治理或搬遷避讓措施(含補償安置)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
程序是關鍵:務必通過書面形式(如郵寄、現場提交并索要回執)提交您的訴求(補償、安置、治理申請等)。口頭反映、電話溝通無法確立有效的行政法律關系和后續舉證基礎。
書面答復是底線要求:行政機關對您提交的書面申請,有法定義務作出書面答復或處理決定。任何形式的“口頭答應”、“正在研究”、“電話溝通”、“上門做工作”都不能免除其作出書面回應的責任。這是檢驗其是否真正啟動履職程序、是否尊重申請人權利的最基本標尺。
救濟途徑暢通:若相關部門對您的書面申請置之不理、拖延推諉或僅作出口頭應付,即構成行政不作為。此時,行政復議(如本案)或行政訴訟是您依法維權、督促其履職的有效法律武器。復議/訴訟的核心目標之一,就是“責令其答復”,這是撬動后續實體問題解決的必經程序支點。
一紙答復的厚度,丈量著公權力的邊界與溫度。當電話中的“正在處理”在歲月中化為回音,當登門“調解”的腳印被風雨抹去,唯有那枚鎮政府的公章落在書面答復上的瞬間,權利才真正從懸浮的承諾落地為可觸碰的起點。趙先生案中的復議決定書不僅是一份勝訴文書,更是對所有基層治理者的叩問:當農民的屋檐在采礦的震顫中簌簌落土,程序正義的磚石,是否已筑牢在每一封未被答復的申請書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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