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373次客車滯留東孝站,車內悶熱,溫度走高,黑衣小伙情急之下主動砸開玻璃,引發了不少叫好。
支持者使用的依據,主要是刑法第二十一條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提及的緊急避險制度。這也意味著,當車內高溫確實可能威脅乘客生命健康,男子砸窗行為可以合法化,無需承擔法律責任。
可男子行為是否應該定為緊急避險,根據法條,首先要看情況是否危急,達到了必要限度,不這么做會產生更嚴重的后果;其次則要看砸窗對于解決問題有無具體幫助,這窗是否非砸不可。
這里面可以商榷的內容就多了。比如事發時車廂悶熱,緊急程度到底多高,是火燒眉毛還是仍可觀望;比如室外溫度和室內差異有多大,砸窗對事件應對有沒有積極價值;比如真要砸,只砸一扇窗有沒用,每一節車廂要砸開多少個窗戶才能夠達到效果;再比如,事發時還有沒有其他更優的選擇?
可見,這窗其實并不好砸。緊急避險四個字,在實際操作中不能護佑行為人為所欲為。
回到現場情境里,整個車廂的封閉周期其實比較長,夏天,浙江的溫度可想而知,溫度恐怕不止通報中提到的31攝氏度。
根據通報,事發的3號車廂,在當天21時20分,一名50多歲女性旅客反映頭暈,列車工作人員將其安排在4號乘務間休息。而男子動手砸窗的時間為22時4分后,距離事發時間44分鐘。
這44分鐘內,到底發生了什么更加緊迫的事由,目前不得而知。但這必然直接影響對緊急避險的判斷。
視頻中,黑衣男子的砸窗行為,周邊叫好聲不斷,但窗邊乘客似乎并沒有得到提前告知,車廂內亦沒形成統一共識——在他揮動破窗器的同時,周圍人發現玻璃碎片可能會飛濺波及,于是倉皇逃開。
這下窗戶是真開了。砸開窗的效果,其實很容易提取出變量進行比較。
公開資料顯示,K1373穿梭于湖南懷化和上海之間,,配屬廣州鐵路公司長沙車輛段,列車滿編采取18節車廂編組,其中硬座車8輛、硬臥車7輛,行李車、餐車和軟臥車各1輛。
一共18節車廂,除了3號車廂,剩下17節車廂仍未砸開玻璃,哪怕僅以其他7輛硬座車廂作為參考系,在這些沒開窗的車廂里,乘客是否出現了暈倒等其他健康異常的身體表征?
實話說,正因為這些信息多數不明,砸窗行為是否屬于緊急避險,就變得晦暗不清。而對砸窗者支持者基于共情固然有之,當然也有部分支持者,滿懷擴張緊急避險應急權力的愿望:推墻者只要能讓紅線往外多延展一分,個體自由的邊界就會擴大一分。
這種自由的邊界,也是制度設計者最不希望看到的。當私力救濟成為主流,打破規則合法化事由增多,管理起來難度系數將飛速徒增——這也是刑法第二十條束之高閣多年的原因之一。
此時列車像巨大的隱喻。在列車里,體感涼熱均來自于人造環境加持。列車管理者收取了車費,提供了服務,又對乘客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這些規則,是這是乘客穩坐車廂,享受絕對安全的環境需要作出的讓步。
好處顯眼,列車高速便捷,安全平穩運作,能把你順利帶往目的地。而壞處是,哪怕車廂內烈火烹油,高溫難耐,你也需要小心翼翼論證自己能否按照規則的設計打破框架,從而不惹禍上身,呼吸到外面的空氣。
砸窗,是乘客犯了大忌諱的舉動,意味著普通乘客試圖打破規制,去置喙列車的運轉法則。哪怕行為具有合理性,但能不處置鬧事者,已經是法外開恩。
在楚門的世界里,個體試圖脫離按部就班的宇宙時,全世界都會與其為敵,試圖把他拽回合理的軌道。
這時候你可能會向外張望,突然看到平行的原野上,另一輛高速向前的列車,車上正在載歌載舞,乘客正在車頂上開著舞會。
你突然想到,是不是我們也可以不要列車頂棚,是不是我們可以有更多可以直接推拉開的窗戶,讓我們感受到曠野的風。
旁邊很快就會有陰惻惻的聲音傳來,“既然你那么喜歡那輛車,還待這輛車上干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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