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外國籍船舶而言,未經許可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這可不是一個簡單的失誤,而是一種違反我國法律的違法行為,違法者會受到嚴厲的行政處罰。2024年12月14日,巴拿馬籍散貨船“B V ”輪在舟山中部港域西航道附近海域錨泊,該水域屬于非對外開放水域,且錨泊時未依法取得臨時進入許可,舟山海事局依法對該船“未依照國務院關于船舶進出口岸的規定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對船舶管理人和當事船長罰款17萬元。
法律紅線不可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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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應當依照國務院關于船舶進出口岸的規定取得許可。
第一百零七條 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違反本法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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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和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外國籍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領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對違法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船長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未依照國務院關于船舶進出口岸的規定取得許可的
如何辦理臨時進入許可
1.受理條件
2.辦理材料
3.辦理流程
特別提醒關注
外國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和管理人,當船舶涉及進入我國管轄水域相關事務時,務必委托具備專業資質能力的代理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作為船舶的代理企業,需與外國籍船舶船長充分溝通,明確告知開放和非開放水域的范圍、界址,以及違法進入非開放水域必將承擔的法律后果。對于符合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辦理條件的外國籍船舶,代理企業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規要求,及時為船舶申請辦理行政許可,共同維護國家權益和海上交通秩序。
對因人員病急、機件故障、遇難、避風等緊急情況需要進入我國內水的外國籍船舶,應當在進入的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外國籍船舶緊急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報告要求的公告》的要求向海事管理機構緊急報告,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指令和監督。
來源|舟山海事 沈家門海事處
作者|朱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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