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 戀愛中的轉賬要還嗎
鋼城區法院這樣判
情侶資金往來需注意
戀愛期間,為表達愛意,男女雙方經常會發生轉賬、發紅包等經濟往來。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到底是贈與關系還是借貸關系呢?
近日,鋼城區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平常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該案雙方當事人原為戀人關系,分手后,原告小劉要求被告小李返還戀愛期間出借的12萬余元,而被告卻認為這筆錢是戀愛期間原告贈與的,不用返還。
據悉,小劉、小李于2018年確立戀愛關系,2022年12月產生矛盾兩人分手。小劉在雙方戀愛期間共計向小李轉賬12萬余元,其中大額轉賬記錄共計9萬余元。庭審中,雙方亦認可戀愛期間小李曾向小劉轉賬1萬余元,且雙方曾協商購置婚房等有關結婚事宜。
鋼城區法院審理認為,戀愛期間的轉賬行為被認定為借款的前提是雙方就借款行為達成合意,即一方明確向另一方作出借款的意思表示,若僅有轉賬記錄,無雙方達成借貸合意的證據,則主張借款一方將會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認為,戀愛期間小劉自愿贈與小李財物,小李接收了財物,雙方之間成立贈與合同法律關系,本案案由應為贈與合同糾紛。對于價值較小的財物往來以及發送特定含義紅包,應認定為一般的即時贈與,無需返還;而戀愛期間的大額贈與,超出了男女日常交往的范圍,具備一定的贈與目的,即締結婚姻的目的,應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如果預期的婚約沒有實現,則贈與財物應予以返還。綜合考慮贈與行為存在感情因素,并結合雙方的經濟基礎及戀愛時間,酌情確定小李返還小劉6萬元。
法官提醒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相互贈送禮物和金錢來表達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在愛情中,雙方應當保持理智,不要把金錢作為衡量感情的標準。情侶之間產生大額轉賬的時候,可備注款項性質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免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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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城資訊
編輯:亓英豪
來源:濟南市鋼城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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