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市場"零容忍"監管震懾持續強化。證券行業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合規與內控問題備受投資者關注。
記者通過東方財富Choice金融終端統計后發現,截至2025年7月7日,今年以來,共有46家券商受到監管處罰。其中,投行、經紀業務成為券商違規重災區。"一案雙罰",即機構與員工均受罰成為一大特點。
多家券商收到不止一張罰單
東方財富Choice金融終端數據顯示,今年以來,多家券商不止收到一張罰單,且存在被證監部門和交易所均進行過處罰的現象。
券商"一哥"中信證券及分支機構收到4張罰單。5月14日,上交所官網顯示,中信證券及其四位保代因上市公司再融資項目被上交所監管警示。6月6日,中信證券又因在輝芒微首發保薦中存在多個違規行為,被深交所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同期,保薦代表人陳禹達、王彬也被給予通報批評處分。6月27日,中信證券浙江分公司、中信證券紹興分公司因經紀業務違規被浙江證監局給予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平安證券被出具了3張罰單。1月10日,深圳證監局對平安證券出具警示函,1月23日,平安證券浙江分公司被"雙罰"。另外,昆騰微上市申請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作為其IPO保薦機構,1月24日,廣東證監局對平安證券出具了警示函。
此外,五礦證券、浙商證券、光大證券、國盛證券、長江證券、西南證券、中天證券等多家券商及相關分支機構被出具兩張罰單。
另外,今年上半年較重的處罰來自3月開源證券大連分公司所收到的一份大連證監局行政處罰。因內部控制不完善,存在較大風險隱患,包括存在向非營銷崗下達營銷任務、合規崗招攬客戶的行為。開源證券大連分公司被責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暫停辦理需要合格投資者認定相關業務六個月的監督管理措施。
投行業務全鏈條追責,機構與個人"雙罰"形成強有力震懾
從投行業務具體違規行為來看,既有相關從業者盡職調查不充分,對發行人相關情況未進行全面、深入核查的情況,也有對項目申報文件制作不嚴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問題。不少案例追溯到過去數年、甚至有十年前的事件。
今年1月2日,證監會發布了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1號,被稱為2025年的"1號罰單",即劍指東吳證券一樁5年前和一樁11年前的違規事件。
該罰單顯示,東吳證券為2020年國美通訊、2014年紫鑫藥業的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提供保薦承銷服務過程中,因未勤勉盡責,未對貿易業務內控流程審慎核查,走訪流于形式,未審慎核查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等問題,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
針對國美通訊項目,沒收東吳證券保薦業務收入94.34 萬元,罰款100萬元,沒收承銷業務違法所得471.7萬元,罰款50萬元;針對紫鑫藥業項目,沒收保薦業務收入206.8萬元,罰款413.6萬元,總計對東吳證券罰沒1336.44萬元。簽字的四位保薦代表人也被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另外,今年上半年針對券商投行的罰單呈現出一大特點:即監管部門的監察重點已并非針對單一項目,而是滲透至券商投行業務的全鏈條、全流程,要求券商在投行業務的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合規運行。
如今年3月28日,證監會針對6家券商的投行業務違規行為集中開出9張罰單,涉及德邦證券、華林證券、長江證券承銷保薦、浙商證券、五礦證券和方正證券承銷保薦。9張罰單所處罰內容,包括質控制度執行不到位、內控流程不規范、盡職調查不充分、項目收費不規范等。
而這次的集中處罰,不僅針對機構,還涉及券商投行分管高管、質控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等"關鍵少數"。如上述處罰中,華林證券時任分管投行業務高管朱文瑾、時任投資銀行部總經理葛其明被采取監管談話措施;浙商證券分管投行業務高管程景東、投行質控部總經理戴翔被出具警示函。
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已經離開證券行業,上述相關責任人員也依然難逃處罰。如華林證券時任分管投行業務高管朱文瑾在從業平臺上已查不到信息,仍因過往違規行為被追責,這充分彰顯了監管 "有責必問、問責必嚴" 的決心。
違規營銷、代客操作為經紀業務違規重災區
經紀業務方面,券商違規重災區包括違規營銷、代客操作、無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等。
例如中信證券浙江分公司和紹興分公司今年6月之所以被浙江證監局責令改正,即踩中了上述三個雷區中的兩個——根據浙江證監局調查,中信證券紹興分公司存在從業人員向客戶提供投資知識測試或開戶知識測評答案、向客戶返還業績獎勵、向未和公司簽訂投顧協議的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違規行為。
代客理財方面,較為典型的案例是今年2月28日四川證監局披露的一份罰單。該罰單顯示,曾在國海證券任職的蔡雨洋,私下接受客戶張某瓊委托買賣證券,涉及2個賬戶,成交筆數及成交金額分別合計為1302筆、2804.65萬元。蔡雨洋因此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另外,從業人員違規炒股也是監管的重中之重。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1月9日重慶證監局披露的湘財證券原總裁"老鼠倉"事件。
根據重慶證監局調查,孫永祥在任湘財證券總裁、高級顧問期間,存在"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違規買賣股票"三項違法違規行為。孫永祥被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721.29萬元,并處1121萬元罰款,合計罰沒金額高達1842.29萬元。此外,孫永祥還被采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券商分類評價考核迎新規,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6月20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分類評價規定(修訂草案)》(下稱《規定》),并公開征求意見。
行政監管措施一直以來是券商分類評價過程中重要的扣分項。從該《規定》來看,部分較為惡劣的違規行為將可能導致相關券商在分類評價中扣分更多,從而進一步提升券商合規意識,督促券商加強內控建設和規范執業。
根據證監會口徑,本次修訂突出"打大打惡"導向,優化評價結果下調手段,同時適當調整扣分分值設置,提升評價的合理性。
一是完善《規定》有關公司評價結果下調手段的適用范圍,《規定》第十八條補充明確對存在重大違法違規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調評價結果,在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礎上,突出整體實質研判的原則,為在實踐中針對重大惡性案件下調公司評價結果預留空間。
二是按照"過罰相當"原則,以行政監管措施的扣分分值為參照基礎,《規定》第十條適當提高"資格罰"紀律處分扣分分值、強化自律措施懲戒力度,同時《規定》第九條適當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與其他扣分項和加分項保持總體均衡。
三是,適當優化行政處罰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與其他扣分項和加分項保持總體均衡。
證監會指出,通過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運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和下調評價結果等多種監管手段,從嚴打擊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也有利于促進分類評價結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規風控和功能發揮的整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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