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相關媒體報道一起貨車碾壓小孩致小孩死亡的交通事故引發網友關注和熱議。
案件詳情:
7月2日20時49分許,貨車司機甘某駕駛印有“某某快遞”的貨車行駛至一路口左轉彎時將位于車輛右前方躺在地面光影里玩耍的小男孩(3歲)碾壓,致小孩死亡的交通事故。
視頻顯示貨車準備左轉前其前方還有一輛準備直行的二輪電動車,此時二輪電動車停車等待讓行貨車,貨車開始左轉,其前輪行駛過時小孩正好位于兩前輪之間輪距中。
但是由于貨車系轉眼,在其后輪行駛過來后是右后輪正好將小孩身體碾壓過去,后經醫院證實小孩死亡。
事故視頻經網絡曝光后有幾個焦點問題引發網友關注和熱議:
第一,貨車司機有沒有過錯行為?會承擔多大責任?
我個人觀點:貨車司機不但會承擔責任,而且很大幾率是承擔主要責任!也就是說會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理由如下:
該事故中雖然貨車司機一直強調自己沒有過錯:車子沒有超載、當時按了喇叭、打了轉向燈、還點了剎車。
但是有幾條司機沒有說:自己轉彎前有沒有注意觀察路面情況?明明自己車輛前方有一輛準備直行的電動車為什么沒有讓直行車輛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如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通過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揮通過;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應當減速慢行,并讓行人和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
第二,事故中小孩(其監護人)有什么過錯?能負什么責任?
我個人觀點:小孩由于其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不會承擔任何責任,但是其法定監護人將承擔必要責任。
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如下規定:
第六十四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綜上,我個人認為貨車司機的違法行為相對于小孩監護人的違法行為來說要嚴重,故該事故責任大概率會是司機承擔主要責任,小孩監護人承擔次要責任。
可能很多網友對此表示懷疑,我們可以來搜索幾個類似案例:
2020年一起案例:某醉漢醉酒后躺在馬路中間被一輛商務車碾壓致死,最終判處小型商務車司機承擔事故主要責任,賠償一百余萬元。
2024年一起案例:
某小車司機將在小區內路面上玩耍的小孩碾壓致死,最終認定司機承擔全部責任并以過失致死罪追究刑事責任。
看到這里,可能很多網友都有點意難平,認為司機很倒霉,明明那個小孩是在自己車輛盲區里,明明自己就是稍微沒注意觀察,就要承擔主要責任呢?怎么自己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了呢?
其實貨車盲區的問題已經是老黃歷了,現在的貨車盲區問題已經解決了,所有存在盲區的貨車都在相關位置安裝了攝像設備,從駕駛室里屏幕上能夠觀察到貨車所有盲區的情況,據我所知,營運性貨車車身一共安裝有6路攝像頭,可以說貨車已經沒有盲區了,而且這樣的攝像裝置是強制性安裝的。
看到這里,我們再回頭看一下,肇事貨車顯然是一輛營運貨車,肯定應該也必須安裝盲區監控設施,如果沒有安裝車輛是無法辦理營運許可證的,那么現在還存在盲區問題嗎?
誠然,該事故中小孩監護人的責任肯定不能回避,但是從以往的司法實踐中來看,小孩監護人最多承擔次要責任,畢竟在道路交通活動中小孩( 行人)是最弱勢的一方,而機動車是強勢的一方。退一萬步來說,不論是調皮的小孩,還是麻木的家長,他們都為自己的錯誤承擔了最嚴重的后果:失去生命,失去親人,白發人送黑發人。
但是司機沒有注意觀察路面情況又何嘗不是另一種麻痹大意呢?誰又能否認哪一次交通事故的發生都與駕駛員的疏忽大意有直接關系呢?而且就算是司機承擔主要責任并追究刑事責任最多也就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賠償金也有保險公司承擔,賠償完畢的話像這種過失犯罪一般法院都會判處緩刑,也不用真去坐牢。可是孩子再也無法復活了,孩子的家人可能一生都走不出失去孩子的痛楚了,這個教訓不可謂不深刻了。
綜上,我個人認為司機承擔主要責任有理有據有法可依,也沒什么冤枉的。
至于大家有什么不同看法歡迎評論區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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