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南京警方發布《警情通報》:
近日,江寧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稱其隱私視頻被他人傳播至互聯網。江寧警方立即開展調查并于7月5日將犯罪嫌疑人焦某某抓獲歸案。
經查,焦某某(男,38歲,外省來寧人員)假扮女性,相約與多名男性發生性行為,并偷拍視頻在互聯網傳播。網傳南京60歲大叔男扮女裝及與千余人發生親密行為信息不實。
7月6日,焦某某因涉嫌傳播淫穢物品罪被江寧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網傳“紅老頭”相關畫面。
針對該案焦點問題,國家“雙千計劃”法學專家、芙蓉律師事務所主任陳平凡進行了法律解讀。
焦點問題一:焦某某被定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原因及可能新增罪名分析。
一、定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法律依據
焦某某被刑拘的核心原因在于其違法行為符合《刑法》第364條規定的傳播淫穢物品罪要件:
1. 客觀行為:通過假扮女性誘導他人發生性行為并偷拍視頻,將偷拍內容上傳至網絡進行傳播。
2. 淫穢物品認定:所傳播視頻涉及性行為露骨畫面,具有具體描繪性行為或宣揚色情的特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對淫穢電子信息的司法解釋標準。
3. 情節嚴重:
傳播渠道為互聯網,覆蓋不特定多數人;導致受害人隱私被公開并引發社會恐慌。
定罪關鍵:行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若僅為滿足特殊癖好傳播,則適用《刑法》第364條(非牟利);若存在出售視頻牟利行為,則可能升級為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第363條)。目前通報未提及其牟利行為,故暫以第364條刑事拘留。
二、可能新增的罪名分析
基于案件后續偵查,可能新增以下罪名:
1. 侮辱罪
若焦某某在傳播視頻時公開受害人面部等可識別身份的信息,可構成侮辱罪。傳播可識別身份的淫穢視頻同時觸犯傳播淫穢物品罪和侮辱罪,擇一重罪處罰時侮辱罪刑期更重。
要件審查重點:視頻是否暴露受害人面部/紋身等特征;是否存在針對性羞辱言論。
2. 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
根據《刑法》第283條,若焦某某使用隱蔽攝像頭等專業偷拍設備,可能構成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實踐中,常見于酒店偷拍類案件。
3. 敲詐勒索罪
若偵查發現其以公開視頻威脅受害人索要財物,可適用《刑法》第274條。當前通報未提及此類行為。
焦點問題二:編造虛假信息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一、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的區分
對于編造“60歲大叔與千余人發生關系”的謠言者,將根據行為后果承擔不同責任:
1. 行政責任(輕度傳播)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散布謠言擾亂公共秩序的,處5-10日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例如在微信群轉發虛假信息但未造成重大影響的,可能僅受行政處罰。
2. 刑事責任(嚴重社會危害)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刑法》第291條之一):
若謠言導致公共秩序嚴重混亂(如引發群體性恐慌),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謠言引發全國性輿情,可能達到構罪標準。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
若傳播信息包含對特定個體的誹謗內容則構罪,一般需受害人自訴,但嚴重危害秩序可公訴。
二、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方式
1. 網絡謠言傳播者的責任劃分:
造謠源頭:若系自媒體為博流量虛構,可能承擔主犯責任;
惡意轉發者:根據兩號高司法解釋,轉發超500次或瀏覽量超5000次即入刑。
本案處理預判:
首惡分子可能面臨6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編造虛假信息罪);
次生傳播者視情節處以行政拘留或罰金。
重要提醒:公安機關可通過IP追蹤鎖定造謠者,依據《網絡安全法》第67條要求網絡平臺提供用戶信息。
瀟湘晨報記者曾永紅 實習生涂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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