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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汀法院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長汀縣文化體育和旅游局對某旅行社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旅行社繳納罰款及加處罰款共計40000元。該案因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擅自轉委托業務引發,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處罰合法合規,遂依法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彰顯了法律對旅游市場秩序的嚴格維護。
違法事實:未經同意轉委托業務
2023年6月,瑞金市某公司與某旅行社簽訂旅游合同,欲組織該公司員工赴漳州旅游,總費用38000元。然而,某旅行社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況下,于行程前兩日將除包車外的全部業務以22000余元的價格口頭委托給贛州某國際旅行社履行,且未簽訂書面協議。直到行程第二天,游客才從導游處得知業務已被轉委托,引發強烈不滿。經查明,某旅行社在收到瑞金市某公司20000元預付款后,僅向委托方支付了10000元,剩余款項未按約定支付租車費用,導致服務鏈條出現漏洞。
行政處罰:執法程序合法合規
長汀縣文旅局認定,某旅行社的行為違反《旅行社條例》第三十六條關于“旅行社轉委托需取得旅游者同意”的規定,依據第五十五條作出20000元罰款決定。因該旅行社未繼續經營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長汀縣文旅局通過政府網站公告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催告書》。被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義務,因此行政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該旅行社逾期未履行義務,按每日3%加處罰款,累計至20000元,最終形成40000元執行標的。
法官說法:規范經營是旅游行業健康發展的基石
旅行社轉委托業務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未經游客同意擅自轉委托不僅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也破壞市場秩序。根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此類行為可處 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面臨停業整頓。
隨著文旅消費回暖,市場主體更應敬畏法律、尊重契約,以誠信經營贏得口碑。旅游合同本質是契約,旅行社需以誠信履約為根本。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廳制定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確,對首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的企業可從輕處罰,但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后果不會因此改變。本案中,某旅行社雖系首次違法,但仍需承擔法律責任,這為行業敲響了警鐘。旅游企業必須強化合規意識,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唯有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才能贏得口碑與市場,實現可持續發展。同時,呼吁消費者選擇正規旅行社,簽訂書面合同并留存憑證,遇到糾紛及時向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司法與行政也將協同發力,筑牢制度防線,共同維護安全、有序的旅游環境。
法條鏈接
《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一)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二)與旅游者簽訂的旅游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四)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五)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
- 供稿:曾昭輝 范艷萍 -
- 編輯:黃穎嫻 -
- 審核:廖騰旺 -
- 監制:陳廣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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