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湖南高院發布湖南法院近年來依法審結的推進知識產權誠信訴訟典型案例。
來源 | 湖南高院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石,亦是民事訴訟的法治準繩。湖南法院始終將嚴格保護知識產權置于突出位置,在裁判中旗幟鮮明地弘揚誠信原則,堅決懲治知識產權領域嚴重違背誠信及公認商業道德的行為。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與規范功能,現發布湖南法院近年來依法審結的推進知識產權誠信訴訟典型案例。本批案例聚焦惡意訴訟、非正常批量維權、偽造證據阻礙科創企業上市、“買賣”訴權等突出問題,彰顯了湖南法院依法嚴懲訴訟失信行為、有效規制權利濫用、堅決捍衛公平競爭秩序的司法立場和價值導向。
目 錄
一、律師事務所“買斷”訴權合同無效案——某律師事務所訴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朱某軍、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二、以不具獨創性的作品提起批量訴訟被駁回案——鑫某杰公司訴鐘某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三、虛構商標實際使用證據阻礙科創企業上市案——西安某網絡科技公司訴山河某實業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四、以授予實體權利之名掩蓋授予訴權之實非正常維權案——某知識產權公司訴長沙某網絡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五、違反通常商業道德惡意訴訟案——愛某(廣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訴郴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湖南法院推進知識產權誠信訴訟典型案例
案例一
律師事務所“買斷”訴權合同無效案——某律師事務所訴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朱某軍、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5日,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案外人劇某公司約定,劇某公司將案涉10部紀錄片一年半的獨家專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及轉授權的權利(含維權權利)以5萬元價格授權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在授權期間,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就該權利進行維權。2021年8月5日,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上述權利以50萬元價格授權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2021年8月19日,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280萬元獨家授權某律師事務所對涉及侵犯上述10部紀錄片的經營主體有權提起維權,在合作期限內案件的所有收益全部歸某律師事務所所有。上述三份協議所涉權利為同批作品的同一權利。后,某律師事務所在各地法院以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的名義提起批量訴訟。2022年3月-2023年11月,某律師事務所要求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提供合同約定的10部影視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屬材料,但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一直未提供。某律師事務所主張因作品權屬鏈條不完整,導致維權無法啟動,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實現,其遭受嚴重損失,起訴至法院,要求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賠償。
【裁判結果】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在無充分證據證實存在合法正當權利基礎的情形下,僅一月余時間內,同一權利價格上漲50余倍。案涉合作協議名為合作,實質系某律師事務所出資280萬元向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購買在特定區域內可能出現的侵權案件,維權案件雖以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名義提出訴訟,但法律后果與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無關。某律師事務所并非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而是通過出資買斷訴權、提起批量訴訟并享受全部訴訟利益的方式來實現再盈利,成為訴權受讓方及訴的利益享有方,其目的帶有強烈的營利性,該行為明顯超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的法律服務范圍。且某律師事務所提交證據可證明其向上述場所廣泛取證3084次并提起批量商業維權訴訟。由其可見涉案協議導致非權利人以營利為目的大批量起訴,浪費有限的訴訟資源,不利于知識產權領域的“真保護”,應給予否定性評價。據此判令合同無效,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某律師事務所返還授權費280萬元,支付公證費、住所費、調查費等共計896843.2元。蘇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服,向湖南高院提起上訴,湖南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近年來,知識產權領域非正常批量維權訴訟引發社會廣范關注。如何既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制裁侵權,又避免其他訴訟主體假借權利人之名以訴訟手段謀取額外利益,真正做到知識產權領域的真保護,成為亟待平衡的問題。本案通過確認合同無效,對非權利人通過非正常批量維權方式獲取訴訟利益的行為予以規制,對該種訴的利益轉讓行為給予否定性評價,引導權利人理性維權,對實現知識產權領域的真保護,從源頭上預防非正常批量維權訴訟,維護良好的市場交易環境及法律環境具有指導意義。
案例二
以不具獨創性的作品提起批量訴訟被駁回案——鑫某杰公司訴鐘某等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鑫某杰公司作為著作權人就美術作品“開心鹿鹿”進行了著作權登記。2023年2月27日,鑫某杰公司自作者何某處受讓涉案作品的全部財產性著作權。2023年3月起,鑫某杰公司就鐘某等多個被告在拼多多網上店鋪銷售印有涉案作品的T恤的行為進行了公證取證。2024年7月31日至8月5日,鑫某杰公司就涉案作品在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共提起13起著作權侵權之訴,訴稱被告在拼多多平臺開設的網上店鋪銷售了侵權產品,每案訴請賠償1萬元。其中,2起案件的被告鐘某等參與訴訟并提交了相關證據,余下案件被告均缺席審理。
【裁判結果】吉首市人民法院認為,綜合兩案被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在作者何某首次發表涉案作品之前,“微博”“堆糖網”上多個賬號已經公開發表了多幅與鑫某杰公司據以主張權利的涉案作品內容實質性相似的畫作。鑫某杰公司亦確認該批賬號與作者何某并無關聯關系。據此,吉首市人民法院認定涉案作品不具有獨創性,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判決駁回鑫某杰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兩案判決后,鑫某杰公司沒有上訴,并撤回了余下所有案件的起訴。該批案件的判決均已生效。
【典型意義】本案系圖片著作權批量維權案件的典型案例。近年來,知識產權領域存在批量訴訟多發高發的態勢,圖片著作權領域尤為明顯。該案法院在發現該批案件具有權利作品與在先作品高度近似、權利人受讓著作權的訴訟牟利目的明顯等特點之后,立即要求當事人披露關聯案件情況,統一協調處理該批案件,依法對原告的權利基礎進行嚴格審查,依職權將不同案件中涉及同一作品獨創性的證據協同收集調查后予以采信。該案與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2月23日印發的《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第九條第二款“對審理案件需要、當事人不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主動調查收集”的要求相契合,有效防止了“程序空轉”,促進批量案件中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次性化解。
案例三
虛構商標實際使用證據阻礙科創企業上市敗訴案——西安某網絡科技公司訴山河某實業公司商標侵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西安某網絡科技公司于2019年11月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第36471195號“Star Ai”商標,核定使用商品/服務項目為第12類飛機、攝影無人機、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工具等。被告山河某實業公司系株洲低空經濟領頭羊,年產值居全國首位,于2023年開始在廣告宣傳、展覽、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STARAiR”標識,并在其生產的大型無人機的機身或者機翼上使用“STARAiR”標識,生產的無人機產品價格為十萬至五百萬元之間,主要應用于物資輸送、應急救援、遙感遙測等生產經營領域。西安某網絡科技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向株洲中院提起訴訟,請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其第36471195號注冊商標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共100萬元。株洲中院經審查原告提交的證據,發現原告提交的關于Star Ai無人機的生產和銷售等商標使用證據明顯系偽造。訴訟期間,被告山河某實業公司正處于科創板上市輔導期。
【裁判結果】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庭審中舉證質證情況,可以認定原告提交的關于Star Ai無人機的生產和銷售等商標使用證據系偽造,原告證據不能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案涉商標于指定期內在核準的范圍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使用。原被告之間的標識雖然近似,但因原告商標未實際使用,未能形成穩定化的市場秩序,也不會造成公眾對于商品來源主體的混淆。且原告在被告山河某實業公司科創板上市輔導期,制造虛假證據,對被告山河某實業公司提起訴訟,違背誠信原則,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西安某網絡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宣判后,被告對原告商標提起撤三申請,原告第36471195號商標已被撤銷。
【典型意義】本案系虛構商標使用證據被依法駁回訴訟請求的典型案例。商標實際使用證據往往由商標權人掌握或提供,實踐中也不乏偽造、虛構商標使用證據的情形。本案中法院依法嚴格審查案涉商標實際使用情況,有效制止了原告西安某科技公司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不當行為,避免科創企業因商標侵權問題而影響上市,有力保障了中小型航空發動機產業集群建設,助推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
案例四
以授予實體權利之名掩蓋授予訴權之實非正常維權案——某知識產權公司訴長沙某網絡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某沉浸式劇本游戲(俗稱:劇本殺游戲)的著作權人。2023年7月6日,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授權人與原告某知識產權公司作為被授權人簽訂《授權書》,將上述劇本游戲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改編權、攝制權等其他著作權財產權,以獨家授權的形式授予被授權人并且授權某知識產權公司以自己名義維權權利。原告發現,被告長沙某網絡科技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未經原告許可,私自復制并傳播出售上述劇本游戲電子版文件,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合計10000元。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查明,某知識產權公司并未向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相應的授權費用,且某知識產權公司在庭審中自認并未實際使用和運營案涉作品,其職責僅為負責維權。
【裁判結果】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與案涉作品著作權人簽訂的《授權書》雖然載明了包括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實體權利在內的權利獨家許可使用條款。但是,原告自認其僅從事維權活動而并未實際使用、運營該作品,亦未支付使用費。結合原告就案涉作品頻頻以被授權人自己名義進行維權訴訟、《授權書》授權作品清單為部分列舉的開放式授權等情況,可判斷雙方有規避只單獨授權維權之嫌。故此,原告無有效證據證明其真正取得著作權人實體權利授權,說明其與案涉糾紛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無權以原告的身份提起維權訴訟,對其起訴予以駁回。裁定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司法實踐中,存在為了規避訴權作為程序性權利不能脫離實體權利單獨轉讓的規定,著作權人和商業性公司以授予實體權利之名掩蓋授予訴權之實,此種行為背離了知識產權維權初衷,亟待規范。本案中,法院通過嚴格審查著作權人與商業性公司簽訂的《授權書》以及商業性公司是否實際使用運營案涉作品來認定其并非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享有者,主體不適格,無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有助于遏制以維權之名行牟利之實著作權批量維權訴訟的發生。
案例五
違反通常商業道德濫用權利案——愛某(廣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訴郴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原告愛某(廣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是“皮爾卡丹”商標權的權利人許可的線上銷售方和維權代理人。被告郴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是經原告授權的經銷商,授權到期日是2022年6月30日,雙方對被告已在原告購買的品牌商標吊牌在授權到期后能否繼續使用或退貨沒有約定。2022年7月2日凌晨1時22分,原告愛某(廣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對在被告經營的網絡店鋪購買相關被訴侵權商品及查看相關物流信息等的過程進行實時公證保全,并以被告未經原告授權在服裝上使用“皮爾卡丹”標識為由,主張被告在授權到期的情況下仍在網店商品標題、商品鏈接及商品中使用案涉商標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認為,愛某(廣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與郴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曾存在合作關系,雙方對郴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已在愛某(廣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購買的品牌商標吊牌在授權到期后能否繼續使用或退貨沒有約定。愛某(廣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在商標授權到期僅過了1天后,未進行任何提醒,即取證購買其前一天授權郴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銷售的合法正品,其取證維權的正當性存疑。且郴州市某服裝有限公司在商標期限屆滿后的合理期限內下架了相關商品,2022年7月1日至7月3日共銷售曾獲原告授權品牌商標的服裝商品3件,其中1件是原告購買,之后無銷售記錄。因此,被告使用涉案商標系為銷售和宣傳原告的正品商品,屬于使用涉案商標介紹或描述說明商品系來源于原告的正當行為,其行為并不會破壞涉案商標與商標權人之間的唯一聯系,或者弱化涉案商標的顯著性,也不會損害商標權人的商譽等合法權益,不屬于商標侵權行為。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系商標許可到期后,權利人立即對被許可人提起商標侵權的典型案例。該案法院明確,權利人在被告的經銷許可到期的第二天就對被告為銷售權利人產品而使用其商標提起訴訟的行為,不符合正常的商業和市場規則,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該裁判規則對促進商品流通,統籌公正合理保護和防止權利濫用,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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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來源 | 知產力 編輯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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