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顧客在刮刮樂攤位刮中 100 萬大獎,中獎后攤主以顧客未支付票錢為由拒絕兌獎,那么中獎彩票收益到底應該歸誰?
筆者也發現,今年到處的彩票店生意還蠻好,包括那些在夜市上擺攤銷售的攤主跟前也總是圍著一堆人在刮彩票,大概經濟不太好時,大部分人也會出現如AI一樣的幻覺,閑時去刮幾張彩票然后再自己安慰自己幾句吧。彩票就是一個很好的既碰運氣、又解壓的自我安慰型理財工具。大部分人完全就是憑著“我樂意我開心”自己給自己提供一些生活情緒價值。但是一般情況下都是很少會刮出大獎的,因而連這位攤主都起了貪念,想私吞獎金。
但是看到這樣的新聞,我想這個可能就是人性吧,每當遇到有利益沖突的情況時人們都會想著自己獲取最大利益。那么在人性基礎上,道德法律的邊界就是講邏輯,講規則,講理性互惠。
個人覺得在彩票賣家將這張彩票遞給買家刮的那一刻其實交易已經在進行了,至于什么時候付款,那就是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規定事項了。雙方既然已經達成某種交易,雙方就要對交易結果負責。一個東西賣給了別人,那么所有權就是對方的了,口頭交易行為也是合同約定的一種,那么就沒有中獎后賣家反悔的道理,那如果人人都可以反悔,這樣做生意,好處占盡,以后大家就沒法做生意了。
所以在古代,人們一般都施行物物交換,估計也沒少出現這樣的事情,你看如今非洲坦桑尼亞等一些地方到現在仍然保留著這種古老的經濟交易模式,比如他們娶媳婦的彩禮一般需要三頭牛,十只羊什么的。物物交換可能是經濟發展過程中最早的交易模式了吧。
還聽有人說的在一些服刑人員當中,也存在物物交換的情況,比如他們把香煙作為標的物品,與其他物品進行物物交換,當然這也是里邊條件限制下沒辦法才有這樣的交易。想想從前最早出現的物物交換,物物交換本身就很容易發生各種糾紛、是一種麻煩的交易模式。因而最早期要達成某項交易需要更多的時間要約,更多人力付出以及消耗大量各種討價還價的時間成本來完成一筆交易,而且大概率還很容易出現買賣雙方交易反悔的情況,可見交易成本非常之高。直到后來企業的出現才結束了這種物物交換的麻煩狀況,因此,如今企業作為市場交易主體,是最節省交易成本的經濟交易模式,也因此避免了很多尷尬和一些不必要的麻煩。
然而,最后我們看到據官方報道,7月7日,安徽淮北市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發布情況通報說,7月6日晚,安徽淮北市大華步行街一福利彩票銷售網點與一彩民發生糾紛并報警,引發群眾圍觀。市福彩發行中心關注到相關信息后,立即了解并跟進處置。目前涉事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中獎彩民已順利兌獎。之所以這個彩票事件能夠得到妥善解決,也歸功于我們現在這種先進的交易模式,讓一切有了規則遵循、有了邊界可以界定、有了法律可以執行。你看我們要從法律方面考量,筆者覺得可能會涉及以下各個法律層面的考慮:
第一、雙方合同成立與否:剛翻了一下,根據《民法典》第595條規定: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這也就意味著買賣合同自雙方意思表示合意一致時成立。那么在這個案例中彩票陳列于貨架可視為“要約”,顧客取走彩票并刮開即構成“承諾”,合同自刮開時成立,即使未付款,顧客也僅需承擔支付義務,不影響彩票原有的所有權歸屬。
第二、所有權已轉移:彩票作為動產,其所有權自交付時起便發生轉移,歸顧客所有。即便顧客尚未實際支付彩票款項,只要攤主已將彩票遞交給顧客,依據法律中關于動產交付的規定,彩票所有權已歸顧客。
第三、按照行業慣例與法律規定,在彩票銷售行業中,一向存在“先刮后付”的慣例,這種交易習慣雖未形成書面契約,卻在買賣雙方間形成事實上的口頭約定。若攤主默許顧客先刮獎,則形成事實合同關系,中獎后理應兌現。
第四、違約與債務糾紛:未付款屬于債務糾紛范疇,與彩票所有權的歸屬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攤主最多只能通過合法途徑追討彩票款項,而無權占有中獎彩票收益。
綜上所述,在未付款情況下刮中高額獎金,法律傾向于認定合同已成立,彩票所有權歸屬顧客。攤主可以追討票款,但無權剝奪中獎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