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向張某借錢,并將登記在其名下的路虎車輛交付給張某,,設立了質權。二人約定:在劉某不能償還全部本息時,張某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處分車輛,亦有權將質押物轉讓、出售等等。在這個期間,張某多次使用路虎車,并出現多次違章罰款行為。請問劉某能否請求張某支付車輛使用費?
也迪律師解答
從所有權的權能上來看,動產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基本權能。劉某作為車輛的所有權人,當然可以行使上述全部權能。張某基于質權而取得對涉案車輛的占有權能;而為了獲得借款,劉某暫時出讓了占有權能,其對涉案車輛的使用的權能并未出讓或喪失,僅是在債務未得清償之前,對其使用權能進行了限制。因而,讓出質物的占有權能,并不意味著質押權人可以未經質物所有權人的同意而隨意使用質物。本案中,張某未經允許使用涉案車輛,系對劉某車輛所有權的侵害,理應向其賠償損失,即支付相應的使用費。在無法確定使用起始時間及具體天數時,法院將根據租賃市場一般價格、違章記錄中最早時間的月份、涉案車輛現占有狀況等因素,酌情確定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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