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寫了一篇關于華語音樂抄襲,以及疑似抄襲的問題,我的結論是這個問題除非用法律上的八小節去奠定,絕大多數所謂的疑似抄襲都很唯心,其實是比較難判定的,當時寫的音樂人是蔡健雅,楊坤,大張偉等等,這些算是公認的了。
這個問題探討的牽扯兩方面的問題,就是不僅涉及法律層面的侵權問題,也涉及公眾輿論層面的認知問題。關于大眾認知層面是否存在侵權,我覺得還是一個度的問題。公眾對侵權的認知,與被指控侵權段落使用的長度及原曲的知名程度都相關。
長度問題,就像用了一小部分Thriller和Beat It的吉他riff,這個確實用的是點綴性質的。還有就是,原曲的知名程度會以非線性方式影響公眾判斷,非常知名,反而可能被視為致敬或者戲謔性的使用。
法律層面判決上是需要由專業人士出具鑒定報告的,需要beyond reasonable doubt,另外這種跨國使用還需要一個很繁雜的起訴過程,一般這種性質的使用也不會有人錙銖必較,而且個人追溯起來會敗壞公眾觀感,一定意義上屬于自愿放棄了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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