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救助對象
(一)城鄉特困供養人員(含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簡稱低保對象);
(三)返貧致貧人口;
(四)城鄉低保邊緣家庭成員;
(五)納入農業農村部門監測范圍人口(包含脫貧不穩定人口、邊緣易致貧人口和突發嚴重困難人口,簡稱監測對象);
(六)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重病患者(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二、救助內容與標準
(一)門診救助。加強門診慢性病、特殊疾病救助保障,門診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額。
1、符合享受門診慢特病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門診政策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報銷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員按 60%、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按 30%比例給予救助。住院管理的按次實施救助,限額管理的年底一次性救助。
2、符合享受門診特藥保障政策的特困人員、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特藥保障范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按規定報銷后,剩余部分特困人員按 20%、低保對象和返貧致貧人口按 10%的比例救助。
(二)住院救助。按救助對象家庭困難情況,分類設定年度救助起付標準(簡稱起付標準)和救助比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后,扣除社會互助幫困等因素,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在年度救助限額內按比例給予救助。
1、特困人員不設起付標準,給予全額救助。
2、低保對象不設起付標準,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 6 萬元。
3、返貧致貧人口不設起付標準,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省內住院單次費用綜合支付比例達不到 90%,救助到 90%。
4、監測對象起付標準為全省上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按7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 6 萬元。
5、低保邊緣家庭成員起付標準為全省上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按 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4萬。
6、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起付標準為全省上一年度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按 6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額4萬元。
(三)傾斜救助。取消大病關懷救助,對規范轉診且在省域內就醫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患者、罕見病患者以及惡性腫瘤、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血友病、尿毒癥透析、重性精神疾病等可參照住院管理支付的門診慢特病患者,經三重制度綜合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仍然較重的,給予傾斜救助。
1、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經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50%的比例再次救助,傾斜救助年度限額3萬元。
2、其他救助對象經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費用超過 2 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50%的比例再次救助,傾斜救助年度限額 2 萬元。
三、流程
(一)“一站式”結算流程
1、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患者無需墊付。
2、特困人員、低保對象、返貧致貧人口、監測對象對異地就醫或未即時結算的,憑票據及相關病例資料向醫保部門申請實行基本醫療、醫療救助一站式結算。
(二)事后結算流程:
1、因病致貧患者攜帶本次救助所需資料(發票、結算單、病歷首頁、身份證銀行卡復印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或鄉鎮)提交申請后,由民政部門認定并出具《因病致貧重病患者申請審核確認表》,符合救助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結束后遞交區醫保中心進行結算、撥付。
2、特殊身份患者(在市域外就醫)攜帶救助資料(發票、結算單、病歷首頁、身份證銀行卡復印件)到戶口所在地街道辦(或鄉鎮)開具身份證明并遞交資料,各鄉鎮建立臺賬后統一遞交區醫保中心進行結算、撥付。
來源:離石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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