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報案至收到“不予立案”通知,陜西宏潤實業集團旗下陜西宏潤物業有限公司等了6年!
這一“立案馬拉松”現象,背后是兩個公安分局爭議管轄、相互推諉,案件在公安內部“移送”程序“隱匿”近六年,最終“錯過追訴時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提到: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并告知報案人。
公安部這“白紙黑字”的規定,西安市公安局下轄的兩個公安分局不認!
灞橋分局說歸碑林分局管,已移送過去;而碑林分局說沒查到移送,讓報案人找灞橋分局管。就這樣推來推去,案件被拖了6年。
更荒唐的是,報案人無奈下再次到碑林分局報案,終被認定“過了追訴時效”,不予受理。
中央一再強調,讓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對于上述民營企業及其負責人而言,會有這種感受嗎?
案件資料顯示,2019年8月,陜西宏潤物業有限公司(簡稱“宏潤物業”)向警方遞交書面報案材料稱,王某濤在擔任該公司總經理期間,實施了職務侵占與私刻公章等違法犯罪行為。
報案材料中,宏潤物業詳細描述了王某濤涉嫌職務侵占罪、私刻公章罪等具體情形,請求公安機關對王某濤的犯罪行為立案偵查,并在末尾附了相關證據清單。
“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公司自2019年開始報案。未料,卻踏上了艱難的維權之路。”宏潤物業相關負責人告訴筆者,他們遭遇西安市公安局下轄的灞橋分局與碑林分局相互推諉。
這位負責人回憶,其代表公司向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紅旗派出所報案后,付姓辦案警官給報案人詳細做了筆錄,告知現有證據能證明王某濤涉職務侵占、私刻公章的犯罪事實,警方將對王某濤立案偵查,國慶假期后給宏潤物業送“立案通知書”。
2019年10月8日,企業負責人到紅旗派出所領取“立案通知書”時,卻被告知,涉案犯罪事實沒有問題,管轄應該在碑林公安分局,理由是公司注冊地在西安市碑林區。
據上述負責人描述,灞橋分局紅旗派出所一位王姓副所長告訴他們,案件管轄不在灞橋,讓去碑林報案。公司多次要求出具管轄通知,紅旗派出所未予理會。
期間,他們也曾去碑林分局報案,后者亦不接收材料。理由是,項目所在地和事件發生地均在灞橋,且灞橋已接受了報案材料。于是,他們向西安市公安局和灞橋分局的督查部門分別進行了反映,均無果。
無奈之下,2019年12月17日,宏潤物業向灞橋公安分局紀檢部門投訴舉報。“紀檢的人將我們領到法制部門,法制的人讓我們寫一個書面材料,所以,我們就紅旗派出所受理案件不予處理的情況提交了書面材料。”
筆者拿到的一份落款2019年12月17日、蓋有宏潤物業公章的文件顯示,當日,宏潤物業向灞橋區公安分局法制科書面反映了“關于王某濤職務侵占的案件經過”。
文件描述:他們向紅旗派出所書面報案后,王副所長說,雖然案發地和結果地都在灞橋,但報案單位的登記地在碑林,本案應當由公司登記地公安機關管轄。報案人按王副所長的告知,再次到碑林公安分局報案,后者認為應當由灞橋公安分局管轄。
司法文書顯示,5個月后,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向宏潤物業出具了《不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稱其反映的信訪事項“不屬于本機關管轄,應向公安碑林分局提出,不予受理。”
先不論結果,單從過程來看,花5個月才研究得出“不予受理”結論?這工作效率是不是太低了?
再來論是非。《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簡稱《程序規定》)明確,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如此看來,上述案件的管轄不應該出現巨大爭議。退一步講,即便出現爭議,根據《程序規定》,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另外,收案單位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立即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管轄權,收了報案材料、就不能把人推出門。沒管轄權就上報獲批后移交給有管轄權的處理。
筆者注意到,公安部在2020年修訂《程序規定》時,專門對移送時限進行了明確,即“在二十四小時以內移送”,并且要告知報案人。
據宏潤物業負責人介紹,收到《不受理信訪事項告知書》后,公司按規定依法提出復議,但被維持。
2020年至2022年,宏潤物業又多次郵寄反映材料。企業負責人去紅旗派出所詢問進展,民警答復說,已經移交給碑林分局。“我們多次去碑林分局查詢無果。紅旗派出所也拒絕出具移交案件的書面告知。”
2025年2月,宏潤物業的代理律師重新理了報案材料,再次向紅旗派出所報案。辦案民警在電腦上查詢,顯示2019年12月28日就已將案件移交給碑林分局,并稱案卷里有給報案人《移送案件通知書》,是以郵寄方式送達的。
“我很納悶,多少年來,一直在追問、討要移交案件的書面材料,并且隔三差五就當面去問,辦案單位怎么會用郵寄送達呢?”宏潤物業負責人說,一個月后,警方通知他們去領取《案件移交通知書》。
這份落款日期為2019年9月29日的灞公(經)移字〔2019〕22號《移送案件通知書》稱,經對王某濤職務侵占案進行審查,認為“不屬我轄區”,根據刑訴法規定,決定將案件移送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管轄。
2019年9月出具的《移送案件通知書》,報案人在2025年3月才收到。遲到了五年半!
宏潤物業負責人介紹,他們拿著上述《移送案件通知書》去找碑林公安分局。然而,碑林公安分局多個部門均稱,沒查到該案被移交過來的記錄。
此后,他們又多次向紅旗派出所反映,在2025年4月5日得到“最終答復”——你們找碑林分局去。
2025年4月28日,宏潤物業再次遞交書面材料向碑林分局報案。碑林分局這才受案。6月24日,宏潤物業收到碑林分局送達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理由是已經過了追訴時效,無法立案,案件犯罪事實沒有問題。”上述負責人說。
筆者注意到,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出具的、落款日期為2025年6月24日的《不予立案通知書》稱,宏潤物業于2025年4月29日提出控告的職務侵占案,經審查認為屬“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決定不予立案。
據悉,收到上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宏潤物業目前正在向碑林公安分局申請復議,并向西安市公安局警務督查支隊申請立案監督。
在申請書中,宏潤物業再次痛陳其遭遇:公司被職務侵占一事,在2019年即向灞橋公安分局紅旗派出所(物業項目及辦公場所所在地)提出控告,灞橋公安分局出具了受案回執。
因一直沒有消息,今年前往紅旗派出所追問得知,當年灞橋分局認為根據法律應屬碑林分局管轄,故已通過機要移送碑林分局,但移送手續未找到。報案人為避免來回奔波,聽取灞橋公安分局意見,又另行向碑林分局報案。
宏潤物業在申請書中提到,刑法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于被害人而言,“及時報案”即可,而無需“準確報案”。接受報案單位如何移送案件,不能歸責于被害人。灞橋公安分局和碑林公安分局推諉塞責,實不應該。請求盡快糾錯、盡早立案。
從報案到被拖致“錯過追訴時效”,這6年里,報案人不斷求告、持續追問,為何喚不醒某些辦案人的執法良知?這不免讓人心生疑竇:是不是有人在“刻意阻撓”和“人為干預”立案?老百姓的對法治的信仰,經不起在一些個案上持續“試錯”!
最后,筆者強調,撰寫文章只為觀察司法個案、探討現實問題,絕無任何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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