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與藥品安全,關乎每一位市民的健康福祉,是民生保障的重要基石。
近日,麗江市永勝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示兩批“處罰到人”禁業人員信息,向食藥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強勢亮劍,釋放出守護安全“零容忍”的強烈信號。
藥品監管方面,13起案件被嚴肅公示。多家涉事主體因違規生產、銷售假藥等行為,相關責任人被終身禁止從業。寸永清、周索桃等因生產、銷售假藥,陳忠寶等因銷售假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被終身禁業;李彬、徐紅邦等因銷售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的藥品,被禁業十年。從生產到銷售環節,假藥流通若未被及時遏制,將對患者生命健康造成巨大威脅。這些處罰,斬斷了違法者繼續危害藥品市場的可能,更以強硬姿態警示行業:藥品安全底線不可觸碰,違規必付出沉重代價。
食品安全方面,公示了4起食品案件,劉書穎、芮燕竹、張曉東、龍春艷因銷售有毒、有害食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被終身禁止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且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這些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極大威脅,輕者引發嘔吐、腹瀉等急性病癥,重者可能致癌致畸,長期損害身體機能。永勝縣市場監管部門通過“處罰到人+終身禁業”組合拳,筑牢食品準入壁壘,讓漠視食品安全者“出局”。
放眼全國,食藥安全問題也時有發生。比如,甘肅天水幼兒血鉛異常,禍起彩繪顏料非法添加;南京一“網紅”餐飲店用“洗蝦粉”(草酸)清洗小龍蝦;廈門市知名漢堡連鎖品牌“牛約堡”被曝后廚成蟑螂窩;山東青島“中醫”侯元祥自制抗癌藥欺詐患者;廣東某村衛生室銷售過期藥品被處以貨值10倍罰款…… 這些案例與永勝縣查處的案件本質相同,都是為了利益不顧消費者健康,觸碰食藥安全紅線。
(圖片由AI生成)
食品藥品安全無小事,它不是一場監管部門的“獨角戲”,而是一場全民參與的“持久戰”。此次公示以實際行動捍衛了我們“藥盒里的安心”和“舌尖上的安全”。對此,同城君呼吁,食品藥品行業必須敬畏法律、守護良知,廣大市民要提高警惕、勇于舉報,共同守住每一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防線。
(編寫/曹玉庚 綜合自“永勝縣人民政府”網站)
法律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以及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的原料、輔料、包裝材料和生產設備,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違法生產、進口、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直至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二)使用采取欺騙手段取得的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三)使用未經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生產藥品;(四)應當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藥品;(五)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六)編造生產、檢驗記錄;(七)未經批準在藥品生產過程中進行重大變更。
銷售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藥品,或者藥品使用單位使用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藥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藥品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有醫療衛生人員執業證書的,還應當吊銷執業證書。
未經批準進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藥品,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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